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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答問

發佈時間: 2016-07-29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障 努力維護司法公正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就《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答記者問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4月18日審議通過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下稱《規定》)。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重點改革任務

問:請介紹一下出臺《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只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才能敢於擔當、不徇私情,做到始終忠於法律、公正司法,維護好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健全完善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制度,有利於確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具有重要意義。

堅持問題導向注重與相關改革相協調

問:制定《規定》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制定《規定》時,主要有以下三點考慮:

首先,堅持問題導向。實踐中,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困擾。一是來自社會各方麵包括內部,類似“批條子”“打招呼”等形形色色的干擾。二是司法機關內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評不符合司法規律、司法責任界定不清、懲戒程式缺乏外部監督的現象,使司法辦案走了樣、變了形。三是時有發生的法官遇害遇襲等事件凸顯司法人員履職人身安全保護機制不完善,司法人員司法辦案特別是辦理危險性高的案件存在後顧之憂。針對上述問題,《規定》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

其次,注意與現行法律、規定相銜接。堅持依法改革,在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監察法、新頒布的黨的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各系統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細化規定履職保護措施,特別是把司法人員履行司法職責的錯案責任追究與黨紀責任、一般性違反司法紀律責任追究作了區分,增設了懲戒委員會審議提供專業參考意見的環節,沒有改變現行紀檢監察工作體制,不影響依紀依法處理法官、檢察官違反黨紀政紀、觸犯刑律行為。

第三,注重與相關改革相協調。《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已對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懲戒等作出規定,《規定》注意與上述文件在制度措施上互相銜接、補充、配套,構築完善的保護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制度保障。

建立多項防止干預干擾司法活動制度機制

問:《規定》建立了哪些防止干預干擾司法活動的制度機制?

答:一是將黨政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責任追究制度擴大適用於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記錄並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這樣,有關“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法律規定,就有了剛性的制度保障。二是分別對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情形、程式予以明確規定,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規定可執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司法、不聽“招呼”的法官、檢察官不被隨意調離、處分。三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徵地拆遷、環境衛生、挂職下鄉、行風評議等任務,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規範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

問:規範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有利於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規定》對此都有哪些安排?

答:在規範考評考核方面,《規定》明確考核法官、檢察官辦案品質,評價工作業績,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司法規律的原則。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的措施。一是規範考評考核辦法的制定,即採取中央政法單位統一制定和地方適當調整相結合的方式,防止一些地方自行其是、亂設名目、出現偏差。二是規範考評考核結果的運用,明令要求不得採取末位淘汰、通報排名、接待陳情不力等違背司法規律的做法和理由調整法官、檢察官的工作崗位。

在規範責任追究方面,《規定》強調準確追責與必要保護相統一,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確立了錯案責任追究的標準。明確追究錯案責任以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為限,並對司法各環節中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進行了區分界定,防止不當擔責,以解除法官檢察官的後顧之憂。二是規範責任追究的程式。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的原則,明確了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式和當事法官、檢察官的陳述、辯解、舉證、接受聽證、申請復議、復核、申訴、再申訴等權利。三是建立了不實舉報的澄清、善後機制。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有損害法官檢察官聲譽、名譽的言論、舉報等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些措施,有利於司法人員消除顧慮,大膽依法履行職責。

加強履職安全保護

問:近來司法人員受報復傷害事件增多,凸顯了對司法人員履職安全保護的不足。《規定》對此作了哪些制度機制安排?

答:加強司法人員特別是法官、檢察官的履職安全保護,是維護法律權威,厲行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規定》在司法機關自身強化保護的基礎上綜合施策:一是強調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要依法迅速從嚴懲處。二是明確公安機關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責任,接警後應當快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打擊。三是建立了辦理危險性高案件的配套保護措施。四是加強對辦案人員及其近親屬個人資訊的保護。

增強制度剛性確保《規定》有效落實

問:《規定》提出的措施和要求都很好,如何保障《規定》得到有力執行?

答:《規定》強調對干擾、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保障司法人員獲得救濟的權利,增強制度的剛性。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論權力多大,地位多高,只要有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侵害法官檢察官權益、打擊報復司法人員以及玩忽職守、敷衍推諉、故意拖延或者濫用職權,導致依法履職的司法人員或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受到重大傷害等六種情形,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都要依紀依法追究紀律乃至法律責任。

(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