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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開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

發佈時間: 2016-07-29 | 來源: 檢察日報 | 作者: 徐盈雁 | 責任編輯: 張月

財産刑執行檢察蓄勢待發

最高檢將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開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

罪犯因脫管漏管或被違法減刑假釋等,其人逍遙在外,這歸檢察院“管”。罪犯被判處罰金卻拒不繳納,判處沒收財産卻執行不到位,這是否歸檢察院“管”呢?“後者屬於財産刑執行不力,也歸檢察院‘管’。”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回答説。

2015年5月至12月,最高檢在河北、江蘇、河南、湖北、廣西、四川等六省(區)部署開展了財産刑執行檢察試點工作。這名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將以試點工作為基礎,在全國範圍開展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切實履行檢察機關對法院執行財産刑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職責。這意味著,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産、沒收違法所得的罪犯將難當“老賴”,法院執行財産刑不規範的行為也將被依法予以監督。

開展試點扭轉“冷清”局面

由於歷史原因,“重監禁刑執行監督、輕非監禁刑執行監督”的司法理念曾一度成為檢察工作遵循:與“紅火”開展的監禁刑執行監督相比,財産刑等非監禁刑執行監督相對“冷清”。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過去導致檢察機關對財産刑執行監督較少觸及的主要原因,包括立法對財産刑執行如何監督規定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檢察機關內部職責分工也不明確。

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11月22日,最高檢頒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不僅從司法解釋層面明確和規範了對財産刑執行的監督,而且從檢察機關內部工作職責分工角度規定了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行使該項職責。

緊隨其後,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先行試水,探索對法院財産刑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積累了一定經驗。“為推動這項新增檢察業務工作開好頭、起好步,最高檢部署了試點工作。”這名負責人表示,最高檢旨在通過在試點地區探索開展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發現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開拓創新,及時總結經驗,建立健全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機制。

財産刑執行情況被視為悔改表現

6個省級檢察院、18個市級檢察院、24個基層檢察院,這是檢察機關開展財産刑執行檢察試點工作的數字印象。對試點單位的選擇,最高檢主要考慮了“領導支援”“工作積極性高”和“有一定基礎”這三方面因素。

按照最高檢通知要求,各試點單位在試點工作中,注重把握職責定位,採取有效措施,主要開展了摸清試點地區2013年以來的財産刑執行情況、監督糾正財産刑執行活動違法問題、將財産刑執行情況與減刑假釋相掛鉤、建立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制度和機制等四方面工作。

“試點單位對本地區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的財産刑執行情況進行了摸底排查。”這名負責人介紹説,執行情況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執行率較低,具體表現為財産刑的適用率較高,罰金刑佔比很大,執結率較低;沒收財産刑案件執行率較低;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案件執行率較低。

通過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書面檢察建議等監督手段,檢察機關在試點中著力糾正財産刑執行中存在的違法問題。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發現,罪犯張某沒收財産刑40萬元沒有執行,隨後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刑庭將張某案件移交立案庭立案並交執行局執行,張某家屬最後向法院繳納了40萬元。

試點中,檢察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創新監督方式,積極推動依法將財産刑執行情況視為罪犯悔改表現情節,並與減刑假釋相掛鉤。“此舉有利於推動罪犯主動依法履行財産刑。”這名負責人説。湖北省武漢市檢察院發現罪犯章某屬於有條件履行而不主動履行財産刑,於是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對其不予裁定假釋,章某最終將300萬元罰金完全繳納。

一些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制度機制也在試點中相繼建立。試點單位中,有的與法院會簽建立財産刑執行情況通報制度;有的與法院、司法局會簽文件或會議紀要,建立完善財産刑和減刑、假釋掛鉤制度;有的建立犯罪嫌疑人財産資訊移送機制;有的以制定工作辦法的形式,建立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制度。

財産刑執行檢察將被作為重點工作來抓

“依法履職、主動作為、破解難題、補齊短板。”這名負責人坦言,今後,檢察機關將把財産刑執行檢察作為一個重點工作來抓。

最高檢對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高度重視。2015年11月2日,曹建明檢察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報告時指出,要加強與法院的協作配合,積極開展對財産刑執行的監督。2016年7月召開的第十四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胡澤君常務副檢察長再一次作出相同要求。

為推進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最高檢將在鞏固試點工作成果的基礎上,近期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財産刑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並將起草指導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的規範性文件下發全國。

“推進內部的資源整合。”各級檢察機關將加強執檢部門與偵監、公訴、自偵、案管等部門的工作聯繫,推進檢察機關內部關於財産刑生效裁判、涉案財物查扣等數據資訊的聯通共用,為開展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夯實基礎。

“加強外部的協調配合。”針對目前財産刑執行活動存在的諸多問題,檢察機關將加強與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共同制定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情況通報、資訊共用等工作機制,切實形成工作合力,推動財産刑執行檢察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