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將深度影響公眾日常生活的地方性法規,需要充分聽取並權衡各方意見,尤其是社會公眾的意見,避免陷入“部門立法”的窠臼。
在高強度的交通大整治推行四個月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終於迎來大規模修訂。這部25日正式交付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顯然被寄予厚望——要根治交通管理中的諸多突出頑疾,並使前期整治成果固化為法治框架內的長效機制,立法是一項繞不開的“治本”之策。
對上海而言,修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迫切性早已不言而喻。自從1997年頒布,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別進行修訂後,“道交條例”已有15年未經修訂;而其間,2003年通過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後又經過兩次修正。但除了適應上位法,修訂“道交條例”的意義更在回應現實中的突出問題,尤其為道路交通的嚴格執法提供有力依據。
執法不嚴曾是困擾上海道路交通狀況的痼疾;違法成本過低、法治約束力薄弱,則導致了交通違法現象的層出不窮。今春啟動的這場“交通大整治”,以空前的警力投入和高強度嚴格執法,相當程度控制了昔日的亂象。但要捍衛城市秩序與社會規則,單靠“人治”從來不是可持續的方式,更無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交通大整治中不乏這樣的現象:警力聚集的地方相對井然有序,駕車人等道路交通參與主體的表現亦相對“克制”,但到了見不到警察的路段,一些人便“故態複萌”。破解這類“警在法在、警走法走”的尷尬,最根本的招數還是強化“法”的約束力——當違法成本通過制度化方式大大提高時,違法現象自然會相應減少。
修訂“道交條例”最直觀的意義,即在於切實抬高道路交通違法的成本。從昨天傳出的資訊看,包括明文禁止外環內亂鳴號、嚴罰買分賣分等悉數寫進修正草案,儘管尚待審議定奪,傳遞的“最嚴”信號則已再明確不過。
但另一方面,針對違法行為“從嚴重罰”,還只是條例修訂的目的之一,而非全部目的。對一項聲勢浩大的修法工作而言,如何以修法體現法律的標桿意義,並對社會規範起到正向引導——而不只是被動約束——的作用,更值得各方付出努力。
顯然,此番要修訂的“道交條例”,不能只當作一紙“處罰令”。除了嚴格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外,修訂草案亦明確了“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資源”等多重導向,並提出了多項引導性措施。對於整個城市道路交通佈局及管理的全局而言,這都是以法律形式給予的正向引導和制度保障。
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審議者抑或社會公眾,都需要在這一層面上理解“道交條例”的真正用意——它需要成為一部經得起考驗的“良法”,成為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有力保障,同時能夠切實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唯此,方才不負修法過程所需付出的大量精力,以及法律本身所承載的不小成本。
而要成為一部真正的“良法”,“道交條例”所期待的努力顯然還有很多。作為“開門立法”的一次嘗試,這部將深度影響公眾日常生活的地方性法規,需要充分聽取並權衡各方意見,尤其是社會公眾的意見,避免陷入“部門立法”的窠臼;其八章78條內容,亦需逐字逐句經受合法性、合理性的反覆推敲。
對相關各方而言,高度關注這部法規,有序參與到法規修訂的過程中,也意味著要切實尊重這部法規。換言之,一旦其付諸實施,就必須得以落實,能在最快時間內獲得實效。而惟有獲得實效,一部千辛萬苦修訂的法規,才不負“良法”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