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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臺通知:推行多項措施完善工傷保險法規

發佈時間: 2016-07-25 | 來源: 中國青年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建設單位不提交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不允許開工建設。”近日,吉林省出臺了《關於加快推進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建築項目開工前,需保證每一位勞動作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享受工傷保險。

去年年底,49歲的農民工朱學仁在施工現場不慎落入消防水池,造成右臉和右眼擦傷,被鑒定為8級傷殘。他告訴記者,從事發入院診治到傷殘賠償,他都沒怎麼操心,住院費用由項目負責方先墊付,醫保報銷、傷殘補助以及項目方補償的基本工資共計8萬多元。

朱學仁的工傷理賠非常順利,受益於吉林省去年開始實施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其中明確規定,針對建築業施工企業職工主要是農民工發生工傷後維權難的情況,實行按照建設項目參保的辦法,改變過去只能按照用人單位參保的方式。同時,從減輕企業負擔角度出發,實行特殊的基準費率政策,按照建築項目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零點八五為基準費率計繳工傷保險。辦理此保險時,開闢綠色通道,“一站式服務”,當日辦結。

“這個險種的推出,給企業帶來了很大實惠。”長春吉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曉東説,以往給建築工人繳納的商業類工傷保險,保費高並且辦理程式繁瑣,很多企業因此不願意辦理。而現在以項目形式為工人繳納工傷保險,保費低且辦理簡易,工人和企業都能受益。

近年來,在國家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吉林省根據省內情況完善了相關實施細則。吉林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處長邱天平介紹,首先是擴大了工傷認定範圍,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的工傷情形下,吉林省又增加了4種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二是明確了認定工傷前的醫療救治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同時,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本人各承擔一半;三是細化了停工留薪內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吉林省規定按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標準;四是完善了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調整機制,吉林省規定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一次,吉林省已經連續4年調整了工傷職工待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