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4日,一審法院第三次判處雍奎魁死緩,雍奎魁上訴到吉林省高院後,合議庭提出認定故意殺人證據不足應宣告無罪的意見,審委會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雍奎魁無罪。
這起由吉林省高院審理的雍奎魁故意殺人案,兩次被一審法院判處故意殺人罪,兩次被省高院以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案件在一、二程式中“空轉”7年。此案在司法改革前7年未決,改革後卻一錘定音。
“這使我們深刻感受到,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對法官責任擔當、對法院公正司法、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等都能起到巨大的牽引作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李成林説。
這只是本輪司改“紅利”釋放的一個縮影。從表面上看,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司法責任制、法官檢察官員額制等是司法人員的一場自我革命,而實質上無不指向公眾所期盼的如何提高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這一命題。
通過這輪改革,各試點省區市大膽“試水”,敢啃硬骨頭。他們的探索實踐,已經為在全國普遍推開投石問路,創造了很多好的“經驗包”。
考核為主考試為輔
員額制改革是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基礎。各地進行了積極探索,但入額標準、程式不規範不科學、遴選把關不嚴現象仍然存在。部分入額法官檢察官達不到獨立辦案、獨立擔責的要求,有的地方領導幹部直接入額,入額後辦案情況不理想等。
針對這些問題,各試點地區不斷實踐後發現:遴選必須堅持以考核為主、考試為輔,突出辦案業績、司法能力,同時兼顧經驗豐富的老同志和業務骨幹。
雲南考試只設置“案例分析”一種題型,參加考試的582人中有146人未達到及格線,其中有7名是班子成員,均未能入額。考核設計上,把辦案經歷閱歷、辦案數量、品質等作為評判辦案能力的重要因素,佔到了考核總成績的70%左右。
北京明確對於老同志要充分尊重歷史、中青年骨幹要切實保證利益、年輕幹警要確保看到希望的原則,通過綜合採取入額、轉崗、交流、過渡性安置等方式,打通不同群體的職業發展通道。北京法院首批入額法官31-40歲的佔到47.8%,41-50歲的佔32.5%,助審員佔32%,形成了比較穩定的結構。
“江蘇省法院明確規定領導幹部入額後一律要辦案,並多辦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啃硬骨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許前飛表示,2015年員額制改革前,江蘇省8家試點法院辭職14人;今年上半年員額制改革實施以來僅辭職4人。
拆廟減官探索大部制
近年來各地反映案多人少的呼聲日益突出。案件多是事實,但一些地方內設機構過多過濫、官多兵少,更是加劇了這一矛盾。
“如果只選員額、不改機構,業務部門科處長佔了員額而主要精力又不在辦案上,責任制的功效就會大打折扣。”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克勤説。他舉例,改革前有一個90余人的基層檢察院設了31個科,內設機構疊床架屋,導致職能碎片化,存在工作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的情況。
於是,吉林省檢察院在全國省級檢察院率先“吃螃蟹”,把34個處室砍為9部1委,拆廟減官。其中17個辦案處室變為5個部,17個非辦案部門變為4部1委。辦案部門均不再設二級機構,直接由主任檢察官辦案組作為基本單元,實現機構設置扁平化。
改革自上而下推進過程中,吉林不搞“上下一般粗”,對市縣檢察院只規定機構數量上限,鼓勵基層探索。人數較少的7個基層檢察院乾脆不設業務部,由副檢察長直接領導辦案組。
改革後,檢察院裏的“官員”少了,高級檢察官多了,吉林全省檢察機關行政人員壓縮到政法專項編的10%,辦案力量達到近90%,一級高級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職數是原來的5倍,基層高級檢察官由原來的1人增至10人。近日,吉林省檢察院8名過去的處長、現任的主任檢察官晉陞為二級高級檢察官,形成鼓勵爭當業務專家的政策導向。在薪酬改革中,主任檢察官的補貼標準高於檢察長。
楊克勤表示,目前改革初見成效,今年上半年全省查辦職務犯罪、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是去年同期的10倍,立案監督、刑事抗訴、民事抗訴同比分別上升148%、159%、65%,偵查、批捕、公訴等辦案時限均縮短了。
放權而不放任
在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一些地方還不能適應新的辦案模式,存在領導不敢放權,入額法官檢察官不願、不敢擔責的現象。社會上也擔心放權給法官檢察官後監督制約跟不上,影響司法公信。
“司法責任制的核心是權責一致,前提是權責明晰,以往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正是源於職責不清、許可權不明。”李成林告訴記者。
吉林法院制定了《審判主體職責和許可權清單》,改革後法院審判主體就是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委會。對獨任法官放權到底,促進簡案快審。審委會只討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各級法院審委會研究案件數量普遍大幅減少。
“貴州法院改革後,法官自行簽發裁判文書率達99.9%,2015年全年沒有發生一起法官錯案追責。”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孫潮説。
放權是為了明責,但放權絕不意味著放任,信任也不能代替監督。多地試點法院科學劃分了辦案許可權,做到“放權”而不“放任”。
重慶探索違法審判責任和瑕疵錯誤責任的追責形式,明確瑕疵司法行為的內涵、形態以及責任追究的程式和形式。將司法責任區分為違法審判責任和瑕疵司法行為責任,細化瑕疵司法行為責任承擔形式,明確責任承擔主體,明確責任追究的啟動方式和步驟,使司法追責有章可循。改革試點以來,共發出7份責任認定書,對8名瑕疵案件責任人進行追責。
2016年是改革的攻堅之年。司法責任制改革將在全國全面推開。一些長期困擾司法系統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問題正在逐步得到解決,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石逐步確立,而人民群眾也將會享受到更多的司法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