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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班機坪延誤超3小時須安排旅客下飛機

發佈時間: 2016-07-15 | 來源: 北京晨報 | 作者: 吳婷婷 | 責任編輯: 張月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明年1月1日起實施

飛機關艙門後延誤停在機坪不起飛、雷雨遭遇延誤、飛機故障延誤……多年來,航班正常率飽受各界垢弊。日前,交通部在其官網上發佈《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即將實施的公告,該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記者注意到,《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的內容並未實際發佈,但從民航局此前公佈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中不難發現,備受關注的航班延誤問題有望得到進一步解決。

方案標準應提前公示

航班延誤後發生在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間最主要的矛盾之一是經濟補償問題,儘管有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誤後會給予乘客補償,但不少乘客此前大多並不清楚補償的額度。對此,《管理規定》明確指出,航空公司應制定並對社會公佈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方案, 方案中應明確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 補償的範圍、條件、標準等內容。航班延誤時,承運人應嚴格執行經濟補償方案。

除了經濟補償方案,規定還指出,航空公司還應制定並對社會公佈機坪長時間延誤應急預案,預案內容應包括機坪延誤時的資訊告知、餐飲服務提供時間、下機的條件及限制。機坪長時間延誤應急預案應與機場管理機構、海關、邊檢、安保部門充分協調。

機坪延誤需及時告知

管理規定明確,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無論何種原因,航空公司均應負責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務。

發生機坪延誤後,航空公司應每 30 分鐘向旅客告知一次航班動態資訊,包括延誤原因、預計延誤時間等。機坪延誤期間,應保證盥洗設備的正常使用,必要時提供醫療服務。機坪延誤超過 2小時(含)的,航空公司應為客艙內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品。機坪延誤超過 3個小時(含)的,航空公司應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安全保衛規定的情況下,經空管部門同意後,將飛機返回停機位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

■專家説法

規範有較強執行力

民航專家張起淮認為,規定的實施預示著民航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將首次就民航客運服務的“老大難”,即航班延誤問題,作出統一的、明確的規範。且規範的效力級別為部門規章,具有較強的執行力。但應該指出的是,從徵求意見稿來看仍存在某些不足,因此期待交通運輸部正式發佈的《規定》能在立法程式、補償標準、實施執行等層面進行改善。

其中,補償標準層面,《規定(徵求意見稿)》中並未制定統一的標準,而是規定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此項規定將導致各家航空公司出臺不同的標準,不利於建立統一的標準規範和市場秩序。且在航空客運關係中,旅客始終處於被動和弱勢地位,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賠償和補償標準,不利於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此外,規定應對各航空公司此前就航班延誤自行作出的規定和文件予以廢止,否則會導致各航空公司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