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印發《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違反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平等自願原則違規收費。
《指南》明確,對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二)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的;(三)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收費項目或者標準的;(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五)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等。
《指南》明確,對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一)在價目表外自立收費項目的;(二)收費標準超出價目表規定的;(三)收費對象與價目表規定不符的;(四)對總行減免優惠政策沒有執行到位的;(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商業銀行違背平等自願原則,強制要求客戶購買服務的,認定為違規收費。具體包括:在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服務並收費;強制搭售理財、基金、貴金屬等金融産品;使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保險等金融産品;強制客戶到指定企業辦理評估、保險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