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A_meida
官方微信公眾號
 
 
 
 
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 > 中國政務 > 政務資訊 > 法律法規

公安部等徵求意見 擬不再開具20類"奇葩證明"

發佈時間: 2016-07-01 | 來源: 人民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公通字〔2016〕 號

關於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工業和資訊廳(局、委)、民(宗)委(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國土資源房管局)、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工業和資訊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計生委: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精神,切實解決一些地方和領域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過多過濫的問題,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中國人民銀行聯合製定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貫徹執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需要開具證明的事項,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意見》精神,按照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各自提供公共服務的事項和辦事環節進行全面梳理,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一律廢止。除《意見》中明確需要出具的證明外,對於確需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證明,要嚴格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作出明確規定,必要時履行公開聽證程式。對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和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銜接,避免出現服務和管理空檔。今後,凡再次出現擅自要求群眾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群眾辦事難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

二、大力推進部門間資訊共用核查,從源頭上減少開具證明的需求。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公共服務事項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時,可以通過部門間資訊共用獲取相關資訊的,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公安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建設,為相關部門進行業務管理提供核查、比對等基礎資訊服務,實現部門間人口基礎資訊共用交換。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門要加快推進有關犯罪人員資訊庫建設和聯網應用。各地公安部門和各有關部門之間要建立健全聯絡會商、業務對接、核查反饋、監督檢查等工作機制,加快推進部門間、地區間涉及公共服務事項的資訊共用。要以“一人一號、終身不變”的公民身份號碼為信任根,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核查、人口資訊聯網核查和多種技術相結合的認證體系,推進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確認公民身份的統一標識,避免重復提交辦事材料、證明和證件。

三、簡化優化辦理流程,提高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水準。對《意見》要求公安派出所規範出具的證明和由其他部門出具的證明,要分別制定具體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要最大限度精簡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程式,減少辦理環節,縮短辦理時限,改進服務品質,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登記掌握的資訊,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等相關工作並據實出具證明;對於群眾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限。

各地各部門實施《意見》的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

公安部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民委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

2016年 月 日

   上一頁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