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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縮水"交代問題的領導幹部罪加一等

發佈時間: 2016-06-28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近日,記者在基層採訪時聽紀檢幹部介紹,有的領導幹部為了爭取組織上的寬大處理而“主動”交代問題,最後卻查出問題遠比本人交代的嚴重。一位縣水利局局長得知組織正在開展“大約談”,在組織未掌握其問題線索的情況下,為騙取信任,掩蓋違紀行為,其“主動報告”在任職期間收受他人款物12.1萬元的問題,並簽字背書。後來,縣紀委“一對一”約談,督促其將問題講清講全,但他依然心存僥倖,妄圖矇混過關。最終,紀檢監察機關查實其貪污公款、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現金240余萬元的嚴重違紀事實,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態度堅決:“像這種騙取組織信任的惡劣行為,我們一定會從嚴查處。”

無獨有偶,一位市長從政期間,先後收受賄賂380余次,但因懼怕事情敗露,他一直陸續主動以“廉政金”名義上交部分賄金,為自己的受賄行為“打掩護”。被調查時,其家中居然仍藏有贓款2000多萬元。

其實,無論是組織對主動交代問題的幹部從寬處理,還是設立“廉政賬戶”,都是組織對幹部的愛護和挽救。習近平總書記曾語重心長地説,黨教育培養一名領導幹部不容易,一旦在廉政方面出了問題,黨組織多年的培養和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毀於一旦。因此,對於錯誤較輕、態度較好、尚能挽回的領導幹部,組織上也並不希望將他“一棍子打死”,而是教育感化,治病救人,仍給其為黨和人民作貢獻的機會。然而,像前述一類的領導幹部卻看不到組織的良苦用心,他們錯把組織給與的關愛當作可以充分“為我所用”的漏洞,不惜鋌而走險、一錯再錯,企圖靠耍小聰明矇混過關,殊不知卻一步步走上了不歸路。

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了“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等五種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相反,如果是“假交代、真隱瞞”“假上繳、真貪污”之類的欺騙、對抗組織的惡劣行徑,按規定則會從嚴、從重處分。也就是説,利用組織關愛、騙取組織信任的幹部,非但不會從輕處分,相反會“罪加一等”。

正如一位紀檢監察幹部所言,“在‘問題幹部’跌破底線之前,組織拉一把,是挽救幹部。如果在組織‘上拉’的過程中,他不知好歹,執迷不悟,日後就不能再怪組織了。”古人云:“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對一時糊塗而犯下錯誤的領導幹部來説,要把來自組織的關愛當作檢討不足、改造自身的良機。只有及時把握機會、直面問題,才能痛改前非、將功補過,再次被黨和人民所接受。有的幹部在落馬後常怪組織提醒不夠,其實很多時候並非組織沒提醒,只是他錯把組織的提醒和關愛當作可以利用的漏洞,想僥倖過關罷了。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好幹部不會自然而然産生。成長為一個好幹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組織培養。”黨員幹部被培養、選拔,到一步步走上領導崗位,都離不開組織的關愛和群眾的支援。而報答組織厚愛和群眾支援的最好方式是“為民掌好權,為民用好權”。作為領導幹部自身,亦當“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慾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從而砥礪品質、乾淨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