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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審 放生不得干擾正常生活

發佈時間: 2016-06-28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王比學 張 璁 | 責任編輯: 張月

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已進入三審程式。

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針對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完善了野生動物相關保護管理制度,特別是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野外種群和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人工種群分類管理,增加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條款,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利用管理,較好地處理了保護與利用的關係,平衡了各方的意見,對社會關注的問題作了回應。

對野生動物保護優先、規範利用

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本法應更加突出野生動物保護目的,規範野生動物利用也是為了保護,立法目的中可不對此作規定。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提出,應將二審稿規定的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中的“合理利用”,改為“規範利用”或者“有限利用”,以體現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對野生動物利用進行嚴格規範和監管。

為此,此次提交審議的三審稿建議,刪去二審稿中的“規範野生動物資源利用”,並將“合理利用”改為“規範利用”。

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

二審稿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依法劃定相應的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區域。有的部門提出,修訂草案新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及其名錄的規定,棲息地的保護範圍與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區域的劃定是什麼關係,如何參照劃定,不夠明確,為防止保護區域交叉重疊,建議按照整合設立統一的國家公園的改革要求,更好地保護自然生態的完整性,為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間。

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研究,三審稿建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

隨意放生損害他人人身、財産要負法律責任

近年來一些地方隨意放生野生動物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當地群眾的生産生活,危害生態環境。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人工繁育等條件下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自然的規定。

為此,三審稿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産,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産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人工繁育應符合防疫要求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修訂草案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作了規定,但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檢疫環節還存在監管空白,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要求。

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三審稿中增加如下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符合防疫要求;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出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縣境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另外,有些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本法對規範野生動物利用設定了一些許可管理制度措施,對主管部門發放許可證等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三審稿採納了這個意見,增加規定:有關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批准文件的發放情況,應當依法公開。(本報記者王比學 張 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