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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四省:試行規範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

發佈時間: 2016-06-23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烏夢達、毛一竹、朱薇、劉兵 | 責任編輯: 張月

北京市、廣東省、重慶市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近期出臺規定,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積極引導領導幹部正確認識“當官發財兩條道”的深刻道理,自覺強化家風建設,不斷健全不能腐、不想腐機制,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環境。

北京市日前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今年要對規範範圍內領導幹部專項報告情況進行全員查核,從明年開始,每年按照至少2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北京市委組織部介紹,北京出臺規定的特點是,按照省部級幹部、局級幹部正職、局級幹部副職三檔進行要求,級別越高,要求越嚴格。同時,對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市委政法委、公檢法系統的市管領導幹部,與黨政部門正局職領導幹部作同等要求,他們的配偶都不得經商辦企業。

針對北京外國駐華機構較多的情況,規定明確將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擔任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等情況也納入到規範經商的範疇。

北京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規定,今年要對規範範圍內領導幹部報告進行全員核查,目前,全面核查已經啟動。為了達到應查盡查的效果,北京市已在全市範圍內進行核查,同時,考慮到部分領導幹部配偶不能經商辦企業,北京市還委託國家工商總局對這些幹部的配偶在全國範圍內經商辦企業的情況進行核查。

北京市自開展這項工作以來,有的領導幹部已自覺主動規範親屬經商行為,有的還督促親屬登出了註冊的公司。

廣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5月正式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廣東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規範對象包括廣東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廳級副職(含同級非領導職務)及以上領導幹部和省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規定對經商辦企業行為界定了5種情形:投資行為3種,即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後回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從業行為2種,即領導幹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規定印發後,廣東省組織了正式申報,從嚴從實、依法依規開展審核甄別。堅持邊甄別、邊退出,並針對親屬退出經商辦企業活動和領導幹部本人退出現任職務,分別制定《關於退出經商辦企業有關問題的答覆》以及《領導幹部選擇退出現職工作原則》等,明確操作依據。在退出經商辦企業方面,堅持“過程留痕、全程監督”。

截至6月22日,廣東省審核甄別工作已基本完成,需要規範的領導幹部全部都作出了選擇,並已進入退出經商辦企業或退出現任職務程式,有的已辦完退出手續。廣東省委確定的“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年底前全面完成”的目標,預計可順利實現。

重慶市近日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重慶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該規定適用對象分為三類:一是全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檢機關中副廳局級及其以上幹部(含非領導職務);二是重慶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廳局級及其以上幹部(含非領導職務);三是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既包括市委直接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也包括市委委託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

今後在重慶市,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市級部門正廳職、區縣(自治縣)“四大班子”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市管正職、市級公檢法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規定適用範圍內的其他領導幹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此外,領導幹部曾擔任領導職務的地區和企業一併實行回避。

為防止出現“名退實不退”等問題,重慶市將此項工作納入巡視工作、述責述廉和民主生活會內容,並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慶市將嚴格實施“一方‘退出’”,即存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經商辦企業活動,拒不退出的,領導幹部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

據悉,重慶市正集中3個月時間開展清理規範工作,堅持從嚴把握、從細考慮,規範申報、核查、甄別、退出、問責等具體流程,形成緊密銜接、環環相扣的操作體系,堵塞執行漏洞,確保有效清理規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5月制定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從摸底調查、試點工作到規定出臺和實施過程中,新疆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緊盯以權謀私、搞利益輸送等違紀違法問題,堅持依紀依規核查處理,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環境。

根據新疆的實際區情,規定體現了從嚴從緊和長效監督的特點,在適用對象上,覆蓋了全部副廳級以上幹部(含副廳級非領導職務);在退出經商辦企業行為上,做出“兩個不得”規定:受讓方不得為出讓方的近親屬,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或轉讓;在長效監督機制上,對擬提拔的領導幹部,凡是存在家人經商辦企業,沒有按要求退出的,不列為擬任人選或者實行職位限入,建立個人事項年度報告、述職述廉專章説明和民主生活會明示“三項”管理監督機制。

自治區還在規範工作中對所有領導幹部填報情況進行查核,確保規範無遺漏,以後每年對填報家人沒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20%的領導幹部進行抽查,加強動態管理。(記者烏夢達、毛一竹、朱薇、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