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婦聯聯合舉辦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據了解,該辦法將於6月20日起實施。
辦法指出,告誡的適用範圍既包括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等家庭成員之間,也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傷害行為。對於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應當依法實施告誡的四種情形包括家庭暴力行為情節較輕的;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受害人諒解的以及其他應當作出告誡的家庭暴力行為。家庭暴力行為符合告誡情形的,由辦案民警按程式製作《家庭暴力告誡書》並送達。
辦法明確,對經告誡後拒不改正,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暴力告誡書》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人民法院審理家庭暴力人身傷害刑事案件,在該刑事案件發生之前公安機關曾對加害人進行過告誡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處理該刑事案件的酌定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