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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與貿易相關部門規章英文翻譯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2015〕2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和其他雙邊承諾,便於國內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統、準確地了解我國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做好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英文翻譯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制定的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的部門規章(示例見附件)。
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負責翻譯由本部門制定的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由多個部門制定的,由主要負責制定工作的部門商有關部門翻譯。
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外公佈的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的英文譯本,原則上應當在該部門規章施行前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或其他方式對外公佈,並抄送商務部和法制辦;確有特殊情況的,不晚于規章施行後90天對外公佈。
四、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應確保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的英文譯本符合立法原意,專業術語準確,格式體例規範、統一。
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公佈的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的英文譯本為官方譯本。如英文譯本與中文文本遇解釋上的分歧,以中文文本為準。
六、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應注重培養精通法律、英文的專業人才,指定內設機構承擔翻譯工作。
附件: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示例)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示例)
一、涉及下列進口政策的部門規章
(一)海關程式、估價和原産地規則
(二)關稅
(三)影響進口的間接稅
(四)進口禁令和許可
(五)國營貿易
(六)貿易救濟
(七)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
(八)與進口有關的融資政策
二、涉及下列出口政策的部門規章
(九)出口稅
(十)出口退稅
(十一)加工貿易稅收減讓
(十二)出口禁止、限制和許可
(十三)國營貿易
(十四)與出口有關的融資、保險和擔保政策
(十五)貿易促進和行銷支援措施
三、涉及下列其他貿易政策的部門規章
(十六)稅收優惠
(十七)補貼和其他政府支援
(十八)價格管制
(十九)競爭和消費者保護
(二十)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
(二十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
(二十二)服務部門市場準入
(二十三)服務部門國民待遇
(二十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