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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有關事項的通知

來源: 中國政府網 | 責任編輯: 沈楊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5-00057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文秘工作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8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函〔2015〕31號 發佈日期: 2015年04月29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函〔2015〕3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一屆政府成立以來,國務院各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積極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存在對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印發文件會簽時間過長,文件修改、審核、報批環節工作效率低,對文件是否落實到位缺乏經常性督促檢查等問題。為進一步抓好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各有關部門和國務院辦公廳承辦秘書局要根據會議精神對擬印發的文件抓緊修改、會簽、審核、報批,文件牽頭起草部門須在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按程式將修改、會簽後的文件報國務院,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6個工作日內會簽上報;國務院辦公廳承辦秘書局要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跟蹤傳批。

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須符合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重要敏感事項在文件印發前應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凡與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總體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發。

三、對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印發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門間會簽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會簽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部門未按時限會簽的,視為無不同意見。會簽時有關部門如有不同意見,文件牽頭起草部門應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説明中明確提出處理意見,一併報批。其他文件在部門間的會簽時間,原則上也要按此執行。

四、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文件,原則上要于印發當日在中國政府網公開;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文件,原則上也要于印發當日在有關政府網站公開。文件印發後,牽頭起草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

五、各部門要對文件貫徹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督查,抓緊推動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和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對國務院常務會議紀要明確的決定事項和常務會議上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要專門佈置,建立臺賬,跟蹤督辦,逐一落實,並及時報告。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要及時組織專項督查,確保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六、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採取有效措施,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增強執行力和公信力,確保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得到及時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將定期檢查本通知執行情況,並對發現的問題予以通報。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28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