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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繼續完善初次分配機制。
1.促進就業機會公平。大力支援服務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完善稅費減免和公益性崗位、崗位培訓、社會保險、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人員、退役軍人就業。完善和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等鼓勵自主創業政策。借鑒推廣公務員招考的辦法,完善和落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在國有企業全面推行分級分類的公開招聘制度,切實做到資訊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教育部、民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全國總工會等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或單位,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足額提取併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保障職工帶薪最短培訓時間。新增財政教育投入向職業教育傾斜,逐步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建立健全向農民工免費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制度。完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認證體系,規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提高技能人才經濟待遇和社會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全國總工會負責)
3.促進中低收入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建立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及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建立統一規範的企業薪酬調查和資訊發佈制度。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到2015年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當地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研究發佈部分行業最低工資標準。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積極穩妥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和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到2015年,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80%,逐步解決一些行業企業職工工資過低的問題。落實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研究出臺勞務派遣規定等配套規章,嚴格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全國總工會負責)
4.加強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對部分過高收入行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嚴格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準雙重調控政策,逐步縮小行業工資收入差距。建立與企業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企業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綜合考慮當期業績和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制度,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水準實行限高,推廣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縮小國有企業內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員薪酬增幅應低於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對非國有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和股東大會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等負責)
5.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準調查比較制度,完善科學合理的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適當提高基層公務員工資水準;調整優化工資結構,降低津貼補貼所佔比例,提高基本工資佔比;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抓緊研究地區附加津貼實施方案。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分配製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等負責)
6.健全技術要素參與分配機制。建立健全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對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完善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崗位分紅權激勵等多種分配辦法,保障技術成果在分配中的應得份額。完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貼制度。允許和鼓勵品牌、創意等參與收入分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等負責)
7.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産性收入。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落實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強化監管措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適度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範圍,保護存款人權益。嚴格規範銀行收費行為。豐富債券基金、貨幣基金等基金産品。支援有條件的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拓寬居民租金、股息、紅利等增收渠道。(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負責)
8.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分享機制。全面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國有資本收益,擴大國有資本收益上交範圍。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間在現有比例上再提高5個百分點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負責)
9.完善公共資源佔用及其收益分配機制。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土地、海域、森林、礦産、水等公共資源出讓機制,加強對自然壟斷行業的監管,防止通過不正當手段無償或低價佔有和使用公共資源。建立健全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全民共用機制,出讓收益主要用於公共服務支出。(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負責)
(二)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
10.集中更多財力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對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扶貧開發等方面的支出,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財力支援。嚴格控制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十二五”期間中央和地方機構編制總量只減不增,減少領導職數,降低行政成本。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三公”經費預算,全面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十二五”時期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佔財政支出比重提高2個百分點左右。(財政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11.加大促進教育公平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全面落實九年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嚴格規範教育收費行為。進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政策,逐步提高補助標準。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補助。切實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和參加當地中考、高考問題。(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12.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徵收範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
13.改革完善房地産稅等。完善房産保有、交易等環節稅收制度,逐步擴大個人住房房産稅改革試點範圍,細化住房交易差別化稅收政策,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徵管。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準。合理調整部分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將部分高檔娛樂消費和高檔奢侈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産稅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負責)
14.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十二五”期末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推進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健全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揮商業保險補充性作用。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全國總工會負責)
15.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和待遇水準,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穩步推進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門診統籌。“十二五”期末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醫保基金支付水準達到75%以上,明顯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報銷支付比例的差距。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全面實現統籌區域和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逐步增加每人平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準。(國務院醫改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民政部、全國總工會負責)
16.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滿足困難家庭基本需求。“十二五”期末全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按品質標準完成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1000萬戶以上,實現全國遊牧民定居目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負責)
17.加強對困難群體救助和幫扶。健全城鄉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準。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進孤兒集中供養,建立其他困境兒童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負責)
18.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積極培育慈善組織,簡化公益慈善組織的審批程式,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舉辦醫院、學校、養老服務等公益事業。落實並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加強慈善組織監督管理。(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等負責)
(三)建立健全促進農民收入較快增長的長效機制。
19.增加農民家庭經營收入。健全農産品價格保護制度,穩步提高重點糧食品種最低收購價,完善大宗農産品臨時收儲政策。著力推進農業産業化,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養新型經營主體,支援適度規模經營,加大對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投入,促進産銷對接和農超對接,使農民合理分享農産品加工、流通增值收益。因地制宜培育發展特色高效農業和鄉村旅遊,使農民在農業功能拓展中獲得更多收益。(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財政部負責)
20.健全農業補貼制度。建立健全農業補貼穩定增長機制,完善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和糧食直補政策,增加農機購置補貼規模,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新增農業補貼向糧農和種糧大戶傾斜。完善林業、牧業和漁業扶持政策。逐步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範圍,適當提高保費補貼比例,進一步細化和穩步擴大農村金融獎補政策。(財政部、農業部等負責)
21.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産權。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確保農民分享流轉收益。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徵地制度,依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財政部等負責)
22.加大扶貧開發投入。大幅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新增部分主要用於支援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扶貧攻堅,加大以工代賑力度,努力實現貧困地區農民每人平均收入增長幅度高於全國平均水準。“十二五”時期,對240萬生存條件惡劣地區的農村貧困人口實施異地扶貧搬遷;按照每人平均2300元(2010年不變價)的扶貧標準,到2015年扶貧對象減少8000萬人左右。(扶貧辦、財政部、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23.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制定公開透明的各類城市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把有穩定勞動關係、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轉為城鎮居民,重點推進解決舉家遷徙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實施全國統一的居住證制度,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等負責)
(四)推動形成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24.加快收入分配相關領域立法。研究出臺社會救助、慈善事業、扶貧開發、企業工資支付保障、集體協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轉移支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時修訂完善土地管理、礦産資源管理、稅收徵管、房産稅等方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産登記制度,完善財産法律保護制度,保障公民合法財産權益。(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稅務總局、法制辦、全國總工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5.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健全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將拖欠工資問題突出的領域和容易發生拖欠的行業納入重點監控範圍,完善與企業信用等級掛鉤的差別化工資保證金繳納辦法。落實清償欠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制、行政司法聯動打擊惡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資支付屬地政府負責制度。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
26.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嚴格規範黨政機關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髮放行為,抓緊出臺規範改革性補貼的實施意見。加強事業單位創收管理,規範科研課題和研發項目經費管理使用,嚴格公務招待費審批和核算等制度規定。嚴格控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管人員職務消費,規範車輛配備和使用、業務招待、考察培訓等職務消費項目和標準,職務消費接受職工民主監督,相關賬目要公開透明。(財政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負責)
27.加強領導幹部收入管理。全面落實《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幹部如實報告收入、房産、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的規定,對隱報瞞報、弄虛作假等行為,通過抽查、核查,及時糾正,嚴肅處理。繼續規範領導幹部離職、辭職或退(離)休後的個人從業行為,嚴格按照有關程式、條件和要求辦理兼職任職審批事項。(監察部等負責)
28.嚴格規範非稅收入。按照正稅清費的原則,繼續推進費改稅,進一步清理整頓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和基金項目,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負責)
29.打擊和取締非法收入。圍繞國企改制、土地出讓、礦産開發、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強化監督管理,堵住獲取非法收入的漏洞。嚴厲打擊走私販私、偷稅逃稅、內幕交易、操縱股市、制假售假、騙貸騙匯等經濟犯罪活動。嚴厲查處權錢交易、行賄受賄行為。深入治理商業賄賂。加強反洗錢工作和資本外逃監控。(監察部、公安部、稅務總局等負責)
30.健全現代支付和收入監測體系。大力推進薪酬支付工資化、貨幣化、電子化,加快現代支付結算體系建設,落實金融賬戶實名制,推廣持卡消費,規範現金管理。完善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發票管理和財務報銷制度,全面推行公務卡支付結算制度。整合公安、民政、社保、住房、銀行、稅務、工商等相關部門資訊資源,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收入資訊監測系統,完善個人所得稅資訊管理系統。建立城鄉住戶收支調查一體化制度。(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任務分工,抓緊研究出臺配套方案和實施細則,認真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要將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統籌協調機制,把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規範收入分配秩序作為重要任務,納入日常考核。
(二)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對實施中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其他部門要積極支援和配合。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在部分領域先行先試,積極探索。
(三)加強督查,抓好落實。發展改革委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深入調查研究,強化督促檢查,認真總結經驗,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重要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