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084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發文字號:
國發〔2016〕24號
發佈日期:
2016年05月05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出入境仲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國務院關於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批復》(國函〔1995〕109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等11部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國務院
2016年4月19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序號 |
事項名稱 |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有關規定 |
調整實施情況 |
1 |
出版物出租經營備案 |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 2004〕16號)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 244項:出版物出租單位設立告知性備案。 |
暫時停止實施該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
2 |
藥品廣告異地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發佈藥品廣告,應當向藥品生産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核發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發佈進口藥品廣告,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進口藥品代理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在藥品生産企業所在地和進口藥品代理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佈藥品廣告的,發佈廣告的企業應當在發佈前向發佈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廣告批准內容不符合藥品廣告管理規定的,應當交由原核發部門處理。 第七十一條:發佈藥品廣告的企業在藥品生産企業所在地或者進口藥品代理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佈藥品廣告,未按照規定向發佈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發佈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該藥品品種在發佈地的廣告發佈活動。 |
暫時停止實施該事項(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不需備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
3 |
醫療機構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一、二類) |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的有關規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單位核醫療技術人員的水準、設備條件,核發相應等級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無許可證的醫療單位不得臨床使用放射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 6個月,醫療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換發新證。 |
暫時停止實施該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
4 |
因私出入境仲介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第 58項:因私出入境仲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 2.《國務院關於加強出入境仲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 一、凡從事為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産、留學、就業及其他非公務活動提供資訊服務、法律諮詢和幫助申辦簽證及境外聯絡、安排等仲介活動,必須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憑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出入境仲介機構除具備一般法人條件外,應具有一定數量按國家規定取得資格的專業人員。同時,還應具有一定數量的備用金,用於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備用金不得低於 50萬元人民幣,具體數額由有關部門統一確定。 3.《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 9項:因私出入境仲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 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附件4《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第 5項:因私出入境仲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暫時停止實施該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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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工貿易合同審批 |
1.《國務院關於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批復》(國函〔1995〕109號) 第二部分有關規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批合同,核查經營加工貿易單位及加工生産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生産能力,防止“三無”(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企業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活動。 經營加工貿易單位一律在加工生産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向加工生産企業主管海關所在地中國銀行申請開立銀行保證金臺帳。 2.《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附件3《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 9項:加工貿易食糖、凍雞、氧化鋁進口合同審批。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 八、制定單耗標準,加強海關核銷 由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國家工業局制訂並分批公佈全國統一的加工貿易進口商品單耗定額標準,作為審批、監管核銷進口料件數量的依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單耗標準審批加工貿易合同(包括結轉深加工),海關要嚴格按單耗標準進行核銷。 |
暫時停止實施該事項,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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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行政許可 |
1.《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 第十五條:首次進口的化粧品,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該化粧品的説明書、品質標準、檢驗方法等有關資料和樣品以及出口國(地區)批准生産的證明文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方可簽訂進口合同。 第二十六條: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粧品的,沒收産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 3到5倍的罰款。 對已取得批准文號的生産特殊用途化粧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産品的批准文號。 2.《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 27號) 附件2《國務院決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 12項: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行政許可。 |
暫時停止實施該事項,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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