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00014349/2015-0017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02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發〔2015〕55號
發佈日期:
2015年10月19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關於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5〕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大意義
(一)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定位。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二)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礎。
通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賦予市場主體更多的主動權,有利於落實市場主體自主權和激發市場活力,有利於形成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於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將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間。
(三)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內在要求。
通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明確政府發揮作用的職責邊界,有利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縮政府審批範圍、創新政府監管方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不斷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於促進政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從根本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四)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必要措施。
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有利於加快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現代市場體系,有利於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促進國際國內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深度融合,不斷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是以開放促改革、建設更高水準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途徑。
二、總體要求和適用條件
(五)總體要求。
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與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統一起來,把轉變政府職能與創新管理方式結合起來,把激發市場活力與加強市場監管統籌起來,放寬和規範市場準入,精簡和優化行政審批,強化和創新市場監管,加快構建市場開放公平、規範有序,企業自主決策、平等競爭,政府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市場準入管理新體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各類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投資經營行為,凡涉及市場準入的領域和環節,都要建立和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條件成熟時,將採取目錄式管理的現行市場準入事項統一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六)類別。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包括禁止準入類和限制準入類,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初始投資、擴大投資、並購投資等投資經營行為及其他市場進入行為。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限制準入事項,或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七)適用條件。
對各類市場主體涉及以下領域的投資經營行為及其他市場進入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可以採取禁止進入或限制市場主體資質、股權比例、經營範圍、經營業態、商業模式、空間佈局、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等管理措施:涉及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資訊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領域安全等國家安全的有關行業、領域、業務等;涉及全國重大生産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關行業、領域、業務等;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且涉及市場主體投資經營行為的有關行業、領域、業務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負面清單的主要類型和適用對象。
負面清單主要包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是適用於境內外投資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對各類市場主體市場準入管理的統一要求;外商投資負面清單適用於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經營行為,是針對外商投資準入的特別管理措施。制定外商投資負面清單要與投資議題對外談判統籌考慮,有關工作另行規定。我國簽署的雙多邊協議(協定)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協議(協定)的規定執行。
三、制定、實施和調整程式
(九)制定原則。
法治原則。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新設事項,應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制定或修訂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涉及全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事項,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決策程式。
安全原則。制定和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關於各領域安全的制度體系。要以保障經濟安全為重點,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産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漸進原則。制定和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要立足國情、循序漸進、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取得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後全面推開。對市場上出現的新技術、新産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等,要本著鼓勵創新、降低創業門檻的原則,加強制度供給,寓監管于服務,不急於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
必要原則。列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應當儘量簡化、確屬必要。不能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中的禁止類、限制類事項簡單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能把現行禁止、限制市場主體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簡單照搬至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能把非市場準入事項和準入後監管措施,混同於市場準入管理措施。不能把對市場主體普遍採取的註冊登記、資訊收集、用地審批等措施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能機械套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適用條件,把不適於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的事項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公開原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制定和調整要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形成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制定和調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依據和結果都要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十)制定程式。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統一制定發佈;地方政府需進行調整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凡負有市場準入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都要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場主體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統一分類標準(需適用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多個門類的,以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未列明的新業態,另作説明),提出本部門、本單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匯總、審查形成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市場準入管理措施,要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按照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要求進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依據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設定的市場準入管理措施,確需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應依照法定程式制定或修訂法律、行政法規,或依照本意見明確的程式,經認真論證後報國務院決定。
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要充分考慮地區發展的差異性,增強操作性、針對性。允許省級人民政府在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基礎上,根據本地區資源要素稟賦、主體功能定位、産業比較優勢、生産協作關係、物流行銷網路、生態環境影響等因素,提出調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未經國務院授權,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發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擅自增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條目。
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時,有關部門要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充分聽取各地區各部門意見,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涉及國家安全的,應事先報經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
(十一)實施步驟。
按照先行先試、逐步推開的原則,從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區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積累經驗、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及相應的體制機制,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提出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和擬開展試點的地區,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組織開展試點工作。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提出擬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涉及暫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其相關條款實施的,按法定程式辦理。
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關於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見附件)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完善流程管理、預警預報、資訊反饋、動態績效考核等工作機制,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有關部門要加強與試點地區的工作對接,將優化市場準入管理的改革措施放到試點地區先行先試。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解決改革過程中的各種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國務院。
(十二)調整程式。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實施後,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根據改革總體進展、經濟結構調整、法律法規修訂等情況,適時調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經國務院授權,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要牽頭建立跨部門的議事協調機制,負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實施的日常工作,並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涉及重大條目調整和增加市場準入管理措施的,報國務院批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調整市場準入管理措施,或涉及技術性、表述性等非實質性內容調整和減少市場準入管理措施的,由相關部門提出調整建議,經議事協調機制審查確定後,報國務院備案。涉及國家安全的,應事先報經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
四、確認方式及與現行制度的銜接
(十三)做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與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的銜接。
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要與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相銜接,行政審批事項清單中對市場主體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限制性措施,原則上都要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對未列入《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已經取消的涉及市場準入的事項,不得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其餘經審查合格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事項,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中逐條列出。今後,國務院決定取消、新設或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直接與之銜接。
(十四)做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與《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銜接。
對《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項目和限制類新建項目,根據《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關於“對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對屬於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的要求,在禁止準入類清單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條列出。有關部門要適應産業結構調整和新産品、新技術層出不窮、千變萬化的新形勢,及時修訂《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今後,《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作出修訂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直接與之銜接。
(十五)做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銜接。
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專門針對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的除外,另行規定),在限制準入類清單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條列出。有關部門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加快研究制定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今後,國務院決定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與修訂後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直接銜接。
(十六)做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市場準入管理事項的銜接。
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市場準入管理措施,經審查後分類納入禁止準入類清單和限制準入類清單。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修訂和國務院文件清理等情況,及時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作出相應調整。其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除確有必要保留外,都要通過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不再作為前置審批。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準入機制。
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政府不再審批。對應該放給企業的權力要鬆開手、放到位,做到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定。要堅持放管結合,有關部門要統籌考慮國家安全、生態環境、群眾利益、安全生産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綜合考量指標體系,落實企業首負責任,依法加強監管,建立安全審查監管追責機制,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新格局。對屬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可以區分不同情況探索實行承諾式準入等方式,進一步強化落實告知性備案、準入資訊公示等配套措施。承諾式準入,是指各類市場主體承諾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踐行社會誠信並向有關部門提交書面承諾書後,即可準入;告知性備案,是指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經營行為發生後,即向有關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義務;準入資訊公示,是指各類市場主體要依法履行《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義務。
(十八)完善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審批體制。
對限制準入事項,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審批許可權,規範審批權責和標準,按照《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仲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要求,精簡前置審批,實現審批流程優化、程式規範、公開透明、權責清晰。其中,涉及國家安全、安全生産等環節的前置性審批,要依法規範和加強。鼓勵各地區在省、市、縣三級政府推行市場準入事項(限制類)行政審批清單,明確審批事項名稱、設定依據、適用範圍、實施主體、辦理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及要求、辦理程式及時限等。要加快建立“統一規範、並聯運作,資訊共用、高效便捷,陽光操作、全程監督”的網上聯合審批監管平臺,實現所有審批事項“一網告知、一網受理、一網辦結、一網監管”。
(十九)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監管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各司其職、依法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市場主體投資經營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要按照簡政放權、依法監管、公正透明、權責一致、社會共治原則,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優化對準入後市場行為的監管,確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放得開、管得住。有關部門要強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和標準規範等的制定、調整和管理,嚴格依法設定“紅線”,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鼓勵各地區在省、市、縣三級政府推行監管清單,明確監管事項、監管依據、監管主體、監管許可權、監管內容、監管方法、監管程式和處罰措施,構建法律約束、行政監督、行業規範、公眾參與和企業誠信自律有機結合的監管格局。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行業自律機制。
(二十)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
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完善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將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中國”網站和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作為各類市場主體從事生産、投資、流通、消費等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推動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制,要求其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若違法失信經營將自願接受懲戒和限制。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動態管理,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援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投融資、土地供應、招投標、財政性資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將嚴重違反市場競爭原則、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列入“黑名單”,對嚴重違法失信者依法實行市場禁入。
(二十一)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資訊公示制度和資訊共用制度。
要依託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完善企業年報及即時資訊公示、公示資訊抽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制度。企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資訊,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資訊,要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公示。對不按時公示或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採取信用約束措施,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家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和本領域的信用資訊系統建設,並通過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實現資訊互聯共用。
(二十二)完善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
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要堅持改“舊法”與立“新法”並重。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定程式全面清理涉及市場準入、投資經營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各類行政審批,應當修改、廢止的及時加以修改、廢止或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對未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要及時廢止或修改設定依據。涉及突破現行法律的,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修改或者暫停實施相關法律後,再向社會公佈;涉及突破現行行政法規的,由國務院修改或者暫停實施相關行政法規後,再向社會公佈。同時,要加快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相關立法,確保市場準入管理措施職權法定、事中事後監管有法可依。
六、加快相關體制改革和制度建設
(二十三)建立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投資體制。
企業投資項目,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産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發展改革委要按照國務院要求,改革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適時按程式修訂和發佈實施《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最大限度地縮小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範圍,實現項目核準網上並聯辦理。要加強規劃、國土資源、環保、技術、安全監管等部門的聯動和監管,通過環境保護、資源節約、技術、安全標準等實行準入控制。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按照國民待遇原則與內資企業適用相同的核準或備案程式。
(二十四)建立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商事登記制度。
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推行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要精簡前置性審批事項,削減資質認定事項,凡是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投資經營行為,只要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和限制的領域,不得限制進入。要清理現有涉及市場準入的管理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的,一律取消。
(二十五)建立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外商投資管理體制。
有關部門要按照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抓緊制定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按照規範化、便利化的要求,逐步簡化外商投資領域的許可手續,探索實行一站式審批,減少許可環節。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抓緊完善規範嚴格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按照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和有關辦法進行安全審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資訊公示制度,形成政府部門間資訊共用、協同監管,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外商投資全程監管體系。
(二十六)營造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有關部門要按要求清理和廢除制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防止相關政策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完善産權界定、運營、保護的一系列體制機制,依法保護物權、債權、股權和智慧財産權等各類財産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制定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自然壟斷、特許經營領域的具體辦法。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充分認識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做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加快推進相關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設,及時發現並解決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確保這項改革取得實效。
附件:關於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
國務院
2015年10月2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關於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
第一條 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於“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關於“改革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國務院決定選擇部分地區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試點。為正確、有序、協調地推進這項改革,現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三條 本方案適用於國務院批准的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地區。未納入試點的地區,仍然實行現行管理模式。
第四條 試點應當遵循簡政放權、依法監管、公正透明、權責一致、社會共治的原則,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應當遵循法治、安全、漸進、必要、公開的原則。
試點地區要把制度創新作為核心任務,把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制度性經驗作為基本要求。
第五條 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匯總、審查形成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行版),提出擬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試點地區在探索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制定、實施和調整程式的同時,要不斷深化相關改革,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準入機制、審批機制、監管機制、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資訊公示制度和資訊共用制度、投資體制、商事登記制度、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營造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對完善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提出建議。
試點期間,各類市場主體不得投資經營禁止準入類清單所列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經營限制準入類清單所列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經過審批或其他方式的行政確認後方可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政府不再審批。要堅持放管結合,有關部門要統籌考慮國家安全、生態環境、群眾利益、安全生産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綜合考量指標體系,落實企業首負責任,依法加強監管,建立安全審查監管追責機制,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新格局。對屬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可以區分不同情況探索實行承諾式準入等方式,進一步強化落實告知性備案、準入資訊公示等配套措施。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改革進展情況和各類市場主體反映的突出問題,提出調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需要,經國務院授權或同意後,暫時調整《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涉及暫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其相關條款實施的,按法定程式辦理。
第七條 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安排,建立流程管理、預警預報、資訊反饋、動態績效考核等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第八條 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負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協調、督促、評估等工作,重大情況和重要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與試點地區的工作對接,將優化市場準入管理的改革措施放到試點地區先行先試。
第九條 試點地區要及時總結經驗,善於發現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及時糾正偏差、完善政策,紮實推進工作,確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務。
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國務院提交改革試點情況報告。中期評估報告應在改革試點滿一年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應在改革試點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
試點期間,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要牽頭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對改革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影響因素等進行客觀調查和綜合評價,提出完善和改進的意見。試點地區在中期評估、總結評估時,應當優先採用第三方評估方式。
第十條 本方案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方案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