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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
國發〔201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解決當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領域投資項目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增加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補短板、增後勁,擴大有效投資需求,促進投資結構調整,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行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城市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由25%調整為20%,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機場項目由30%調整為25%,鐵路、公路項目由25%調整為20%。
房地産開發項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維持20%不變,其他項目由30%調整為25%。
産能過剩行業項目:鋼鐵、電解鋁項目維持40%不變,水泥項目維持35%不變,煤炭、電石、鐵合金、燒鹼、焦炭、黃磷、多晶硅項目維持30%不變。
其他工業項目:玉米深加工項目由30%調整為20%,化肥(鉀肥除外)項目維持25%不變。
電力等其他項目維持20%不變。
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停車場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核電站等重大建設項目,可以在規定最低資本金比例基礎上適當降低。
三、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支援和服務時,要堅持獨立審貸,切實防範金融風險。要根據借款主體和項目實際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資本金制度要求,對資本金的真實性、投資收益和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堅持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具體的貸款數量和比例。對於産能嚴重過剩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有關規定。
四、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凡尚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辦理備案手續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以及金融機構尚未貸款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均按照本通知執行。已經辦理相關手續但尚未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已與金融機構簽訂相關合同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按照原合同執行。
五、國家將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