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070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扶貧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12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援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6〕22號
發佈日期:
2016年04月22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援貧困縣開展
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
國辦發〔2016〕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精神,優化財政涉農資金供給機制,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貧困縣集中資源打贏脫貧攻堅戰,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支援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實行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改革財政涉農資金管理使用機制,賦予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自主權。
(二)試點目標。通過試點,形成“多個渠道引水、一個龍頭放水”的扶貧投入新格局,激發貧困縣內生動力,支援貧困縣圍繞突出問題,以摘帽銷號為目標,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扶貧規劃為引領,以重點扶貧項目為平臺,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撬動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投入扶貧開發,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確保如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三)基本原則。
——渠道不變,充分授權。對納入統籌整合使用範圍的財政涉農資金,中央和省、市級有關部門仍按照原渠道下達,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完全下放到貧困縣。
——省負總責,強化監督。中央有關部門主要負責政策制定、資金下達、制度建設和監督考核。省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負總責,重點抓好試點選擇、上下銜接、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縣抓落實,權責匹配。貧困縣作為實施主體,根據本地脫貧攻堅規劃,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並承擔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的具體責任。
——精準發力,注重實效。貧困縣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要與脫貧成效緊密掛鉤,精確瞄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著力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改善貧困人口生産生活條件。
二、試點範圍
2016年,各省(區、市)在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範圍內,優先選擇領導班子強、工作基礎好、脫貧攻堅任務重的貧困縣開展試點,試點貧困縣數量不少於貧困縣總數的三分之一,具備條件的可擴大試點範圍。2017年,推廣到全部貧困縣。
三、資金範圍
統籌整合使用的資金範圍是各級財政安排用於農業生産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資金。中央層面主要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現代農業生産發展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林業補助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資金、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支援農村公路部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援扶貧資金、産糧大縣獎勵資金、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省級統籌部分)、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對農民的直接補貼除外)、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部分)、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全國山洪災害防治經費、旅遊發展基金,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用於“三農”建設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調水工程、重點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幹重大工程、跨界河流開發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區、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生態建設方面的支出)。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方面資金,也要結合脫貧攻堅任務和貧困人口變化情況,完善資金安排使用機制,精準有效使用資金。
各省(區、市)、市(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本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中貧困縣可統籌整合使用的資金範圍,進一步加大統籌整合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增強貧困縣財政保障能力。中央和省級財政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明顯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擴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提升貧困縣財政保障能力。清理整合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專項轉移支付,推進部門內部資金的統籌整合使用。對具有地域管理資訊優勢的項目,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相關轉移支付資金,便於貧困縣統籌安排使用。進一步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提高提前下達轉移支付預計數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額相對固定的轉移支付提前下達的預計數比例要達到90%,其他專項轉移支付提前下達的預計數原則上不能低於上年度執行數的70%,便於地方統籌編制預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專項轉移支付在90日內正式下達。省級政府接到中央轉移支付後,應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有條件的地方要進一步加快轉移支付預算下達進度。
(二)加大對貧困縣傾斜支援力度。按照政府扶貧投入力度要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的要求,中央和省、市級財政要在切實增加扶貧投入基礎上,進一步向貧困縣傾斜,將脫貧攻堅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因素。原則上用於貧困地區、貧困人口的資金增幅不低於該項資金的平均增幅,確保完成“兩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標任務。有關部門和地方不得限定資金在貧困縣的具體用途,干擾統籌整合使用資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三)發揮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資金主體作用。貧困縣要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編制好本地脫貧攻堅規劃,做好與全國脫貧攻堅規劃、各部門專項規劃的銜接,以規劃引領投入,凝聚扶貧合力。要結合各部門政策目標和工作任務,依據本地脫貧攻堅規劃,充分發揮貼近脫貧攻堅一線、管理資訊充分的優勢,區分輕重緩急,確定好重點扶貧項目和建設任務,統籌安排好相關涉農資金,交由縣級相關部門具體落實。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要與脫貧任務掛鉤,按照脫貧效益最大化原則配置資源,將脫貧成效作為衡量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標準。要加強脫貧攻堅項目儲備,加快相關涉農資金安排進度,項目成熟一個資金到位一個,年度計劃的建設任務應在接到上級轉移支付後一年內完成,確保不出現資金滯留問題。
(四)創新財政涉農資金使用機制。貧困縣要積極探索開展産業扶貧、資産收益扶貧等機制創新,借鑒易地扶貧搬遷籌資模式,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貸款貼息、設立産業發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和杠桿作用,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在選擇扶貧項目時,要充分尊重貧困群眾的意願,積極推廣群眾民主議事決策機制,優先安排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性高、意願強烈的扶貧項目,有條件的可吸收貧困村、貧困戶代表參與項目評選和建設管理。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督。
(五)構建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制度體系。中央和省、市級有關部門要及時修訂完善各項制度,取消限制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相關規定。貧困縣要制定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具體辦法,明確部門分工、操作程式、資金用途、監管措施。對統籌整合使用的資金,貧困縣要結合脫貧攻堅規劃和各部門專項規劃,在農業生産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範圍(即統籌整合使用的財政涉農資金用途)內,提出包括主要目標和具體建設任務在內的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相關資金按上述辦法調整用途,各部門應予以認可。貧困縣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確定後,要及時報省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省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中央相關部門通報,各部門要將其作為加強指導、監督問責的重要依據。
五、組織保障
(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在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有關部門廣泛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確定部門職責分工,研究納入統籌整合使用的具體資金範圍,明確對貧困地區、貧困人口傾斜支援政策,取消限制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交流情況,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強化試點工作培訓,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貧困縣要及時研究處理具體操作層面遇到的問題,注意積累可借鑒的經驗,發掘可複製的典型,並及時向上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報告。
(二)加強規劃有效銜接。各級發展改革、扶貧部門要科學編制脫貧攻堅規劃,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脫貧攻堅要求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專項規劃,實現脫貧攻堅規劃與部門專項規劃的有效銜接,保障按計劃完成脫貧任務。部門專項規劃與脫貧攻堅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區分具體情況研究處理,原則上以脫貧攻堅規劃為準。
(三)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各級有關部門應將涉農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工作進度等資訊及時向社會公開。貧困縣要在本地政府門戶網站和主要媒體公開統籌整合使用的涉農資金來源、用途和項目建設等情況,並實施扶貧項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四)實行嚴格監督評價。各級政府要把納入統籌整合範圍的財政涉農資金作為監管重點。貧困縣對財政涉農資金管理監督負首要責任,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委會要深度參與涉農資金和項目的管理監督。各級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大對貧困縣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力度,並對貧困縣監管職責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對地方探索實踐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給予大力支援。探索引入第三方獨立監督,引導貧困人口主動參與,構建多元化資金監管機制。各級扶貧、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績效評價,並將其納入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以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名義通報。對試點工作成效好、資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給予獎勵和傾斜;對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4月12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