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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試點方案的通知

來源: 中國政府網 | 責任編輯: 李錚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5-00186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08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試點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5〕82號 發佈日期: 2015年11月17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5〕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試點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1月8日

(此件公開發佈)

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試點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指導試點地區探索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編表經驗,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全面加強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和監測基礎工作,堅持邊改革實踐邊總結經驗,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編制制度。

(二)主要目標。

通過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推動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制度,努力摸清自然資源資産的家底及其變動情況,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有效保護和永續利用自然資源提供資訊基礎、監測預警和決策支援。按照本方案要求,試編出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對完善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制度提出建議,為制定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編制方案提供經驗。

(三)基本原則。

1.堅持整體設計。將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編制納入生態文明制度體系,與資源環境生態紅線管控、自然資源資産産權和用途管制、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重大制度相銜接。按照生態系統的自然規律和有機聯繫,統籌設計主要自然資源的資産負債核算。

2.突出核算重點。從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和人民群眾期盼出發,優先核算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自然資源,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核算體系。

3.注重品質指標。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既要反映自然資源規模的變化,更要反映自然資源的品質狀況。通過品質指標和數量指標的結合,更加全面系統地反映自然資源的變化及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4.確保真實準確。按照高質、務實、管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和法治方式提高統計監測能力和統計數據品質,確保基礎數據和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各項數據真實準確。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不涉及自然資源的權屬關係和管理關係。

5.借鑒國際經驗。立足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需要、自然資源稟賦和統計監測基礎,參照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制定的《環境經濟核算體系2012》等國際標準,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通過探索創新,構建科學、規範、管用的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編制制度。

二、試點內容

根據自然資源保護和管控的現實需要,先行核算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自然資源。我國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的核算內容主要包括土地資源、林木資源和水資源。土地資源資産負債表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利用情況,耕地和草地品質等級分佈及其變化情況。林木資源資産負債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其他林木的蓄積量和單位面積蓄積量。水資源資産負債表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資源情況,水資源品質等級分佈及其變化情況。試點地區根據本方案,分別採集、審核相關基礎數據,研究資料來源和數據品質控制等關鍵性問題,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試點地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探索編制礦産資源資産負債表。

三、基本方法

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反映自然資源在核算期初、期末的存量水準以及核算期間的變化量。核算期為每個西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自然資源核算理論框架下,以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統計調查數據為基礎,編制反映主要自然資源實物存量及變動情況的資産負債表。

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的基本平衡關係是:期初存量+本期增加量-本期減少量=期末存量。期初存量和期末存量來自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和行政記錄數據,本期期初存量即為上期期末存量。核算期間自然資源增減變化的主要影響因素有兩類:一是人為因素,如林木的培育和採伐引起的林木資源資産變化;二是自然因素,如降水和蒸發等引起的水資源資産變化。由於自然屬性差別較大、與經濟體關係不盡相同,各種自然資源都有其特有的增加、減少方式及原因。按照自然資源變動因素,依據行政記錄和統計調查監測資料,建立自然資源增減變化統計臺賬,及時填報相關指標。

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所使用的分類,原則上採用國家標準。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可暫採用行業標準。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所涉及指標的涵義、包含範圍和計算方法,由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試點地區

根據自然資源的代表性和有關工作基礎,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浙江省湖州市、湖南省婁底市、貴州省赤水市、陜西省延安市開展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試點工作。

五、時間安排

試點工作從2015年11月開始到2016年12月底結束,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底),試點地區開展有關自然資源基礎資料的蒐集整理和審核,必要時開展補充性調查,編制出2011年以來各西曆年度的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如缺少基礎資料,可只編制其中一年或兩年的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

第二階段(2016年8月至12月),試點地區提交試點報告,提出修訂完善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制度和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編制方案的建議。

根據試點經驗,在進一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統計局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審計署、林業局,研究擴大自然資源資産負債核算範圍,2018年底前編制出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同時,研究探索主要自然資源資産負債價值量核算技術。

六、保障措施

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試點工作意義重大,必須高度重視,精心實施,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切實成效。

一是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試點工作指導小組,由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審計署、林業局有關人員組成。成立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專家諮詢組,提供有關理論、政策和技術諮詢。試點地區政府成立試點工作組織協調機構,建立溝通協調機制。試點地區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有關技術工作,由統計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要積極支援和配合試點工作,參與有關問題研究,提供編表所需要的基礎資料。要加強與負責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工作、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試點工作部門的溝通協調,同步推進,切實形成工作合力。試點地區所在省(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和協調工作。

二是資訊共用,夯實基礎。統計部門要加強與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林業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溝通,研究理清編制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所需的基礎資料狀況。有關部門已有資料的,應當主動及時提供給統計部門編表使用;現有資料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積極研究解決辦法,必要時可開展補充性調查。加強數據品質審核評估和檢查,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為更好地運用試點成果,便於社會監督,試點地區試編的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原則上應向社會公開。

試點期間,統計局將會同有關部門赴試點地區指導調研,幫助解決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試點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成功做法,請及時報送統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