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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貿易便利化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來源: 中國政府網 | 責任編輯: 張月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054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27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貿易便利化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發文字號: 國函〔2016〕59號 發佈日期: 2016年04月06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貿易便利化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函〔2016〕59號

商務部:

你部關於建立國務院貿易便利化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建立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牽頭負責的國務院貿易便利化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製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國務院貿易便利化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6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國務院貿易便利化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實施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提升我國貿易便利化水準,培育我國外貿競爭新優勢,推動我國外貿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建立貿易便利化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協定》生效後,聯席會議對外名稱為中國國家貿易便利化委員會。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部署、統籌指導貿易便利化工作。圍繞《協定》實施開展工作,加強對我國貿易便利化工作的宏觀指導,研究確定提高我國貿易便利化水準的政策舉措,協調各部門的貿易便利化政策;對《協定》實施提供工作指導,協調解決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及時總結實施的成功典型經驗並推廣;統籌貿易便利化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法制辦、郵政局、外匯局等16個部門和單位組成,商務部為牽頭單位。國務院分管貿易便利化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主要負責同志和國務院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商務部,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商務部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在全體會議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重大事項按程式報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深入研究貿易便利化工作推進中特別是《協定》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制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援,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共同推進貿易便利化工作,積極營造便利外貿發展的政策環境。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國務院貿易便利化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汪 洋  國務院副總理

副召集人:高虎城  商務部部長

于廣洲  海關總署署長

支樹平  質檢總局局長

江澤林  國務院副秘書長

成  員:鐘 山  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兼副部長

王曉濤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劉躍進  公安部反恐專員

朱光耀  財政部副部長

翟 青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劉小明  交通運輸部黨組成員

屈冬玉  農業部副部長

范一飛  人民銀行副行長

孫毅彪  海關總署副署長

汪 康  稅務總局副局長

孫大偉  質檢總局副局長

焦 紅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

譚光明  林業局黨組成員

甘藏春  法制辦副主任

劉 君  郵政局副局長

鄧先宏  外匯局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