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 > 中國政務 > 政府服務 > 國務院公報 > 國函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浙江省湖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來源: 中國政府網 | 責任編輯: 張月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4-00080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4年07月14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浙江省湖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發文字號: 國函〔2014〕88號 發佈日期: 2014年07月24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浙江省湖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函〔2014〕88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申報湖州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浙政〔2013〕1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湖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湖州市歷史悠久,遺存豐富,太湖溇港文化景觀價值突出,城區傳統格局和風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你省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産的關係,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産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城市格局,注重城區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築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湖州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4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