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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

來源: 中國政府網 | 責任編輯: 張月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5-0008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經濟體制改革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5年05月05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
發文字號: 國函〔2015〕81號 發佈日期: 2015年05月21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關於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

國函〔2015〕8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

你們關於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市開展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試點期為自批復之日起3年。原則同意《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著力推動北京市服務業現代化和提升服務貿易發展水準,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首都特點、時代特徵的體制機制,構建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服務業擴大開放基本框架,使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成為國家全方位主動開放的重要實踐,為探索開放型經濟新體製作出貢獻。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方案》實施的組織領導。要堅持主動、漸進、可控的原則,強化試點工作頂層設計,科學規劃開放路徑,優先選取服務業發展較為成熟、市場潛力較大的重點領域先行先試,穩步擴大試點範圍,推進服務業有序開放。注重體制機制創新,加快市場準入機制和監管模式改革,推動配套支撐體系建設,激發市場活力,建立健全服務業促進體系,帶動服務業整體轉型升級。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援北京市開展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先行試驗一些重大的改革開放措施。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推進,組織開展督查和評估工作,確保《方案》各項改革開放措施落實到位。

五、試點期間,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方案》相應調整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件:1.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

2.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開放措施

國務院

2015年5月5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1

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

為全面有效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著力推動北京市服務業現代化和提升服務貿易發展水準,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首都特點、時代特徵的體制機制,構建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服務業擴大開放基本框架,為探索開放型經濟新體製作出貢獻。

(二)主要原則。

強化頂層設計。立足北京市服務業發展特點,注重與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各項政策和國際經貿規則相銜接,強化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同時,科學規劃開放路徑,在局部性、階段性實踐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北京市服務業開放。

注重制度創新。以促進國際國內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深度融合為目的,建立健全服務業擴大開放的體制機制。制定服務業擴大開放清單,深化金融保障、高端人才引進等制度改革,構建科學規範、高效透明的服務業促進體系。

聚焦重點領域。發揮北京市服務業的比較優勢,率先推動科學技術服務、網際網路和資訊服務、文化教育服務、金融服務、商務和旅遊服務、健康醫療服務等六大重點領域擴大開放,同時深化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帶動服務業整體轉型升級。

著力營造環境。加快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促進企業創新發展、創建品牌、高效運營,促進高端企業總部聚集,提高生産性和生活性服務業發展品質。圍繞人才要素自由流動需要,加快國際人才發展環境建設,提高工作和居住便利度,促進高端人才聚集。

(三)發展目標。經過三年試點,通過放寬市場準入、改革監管模式、優化市場環境,努力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新格局,積累在全國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使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成為國家全方位主動開放的重要實踐。

二、構建服務業擴大開放格局

(四)科學技術服務領域。強化首都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核心功能,聚焦中關村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大力發展基於資訊技術的新興服務業、科技服務業、電子商務、現代物流和節能環保等産業。支援中關村建設網際網路金融創新中心,探索科技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創新,簡化中關村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手續,促進企業投資和貿易便利化。對境外科技、教育、經濟類非政府組織在中關村設立代表機構,以及境外組織或個人發起設立科技、經濟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試點登記,形成國內外社會組織協同創新、相互促進的良好環境,提升中關村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發揮中關村標準計量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臺作用,吸引國際國內標準、計量、檢測、認證服務機構入駐。支援科技服務“走出去”,鼓勵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開展境外服務,引導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在境外申請專利,鼓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推動科技服務加快融入全球化進程。降低技術服務領域外資準入門檻,取消外資工程設計(不包括工程勘察)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項目中方控股的限制。

(五)網際網路和資訊服務領域。促進網際網路和資訊服務業國內外資本合作。鼓勵外資進入軟體及資訊服務、積體電路設計等新興産業,推動雲計算、物聯網、移動網際網路、下一代網際網路等服務模式和商業模式創新。吸引跨國公司在京設立研發中心、離岸服務中心、經營總部,通過人才引進、技術引進、合作開發等方式開展合資合作。延伸資訊服務産業鏈,支援外資從事資訊技術支援管理、財務結算等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推動服務外包高端化、國際化發展,打造全球領先接包地。開展電子發票與電子會計檔案綜合試點,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運作模式和管理政策,拓展國際市場渠道。

(六)文化教育服務領域。推進文化、教育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拓寬文化創意産業資本運營渠道,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鼓勵國內外著名文化創意、製作、經紀、行銷機構與北京市文化企業合資合作。發展文化市場多元化服務模式,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者獨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在北京市市域範圍內提供服務。創新文化服務海外推廣新模式,支援以傳統手工技藝、武術、戲曲、民族音樂和舞蹈等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産與旅遊、會展相結合的商業開發模式,鼓勵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企業以項目合作方式進入國際市場,試點國外巡演的商業化運作,提升文化服務核心競爭力。擴大教育開放合作,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參照執行),支援外商通過中外合作辦學方式投資設立教育培訓機構及項目,積極引進世界知名院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實現教育資源良性互動。

(七)金融服務領域。支援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和外資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優化金融機構股權結構,在符合相關法規的條件下,便利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使外資金融機構和民營資本在平等的市場環境下提供金融服務和參與市場競爭。積極發展保險業務,支援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探索商業保險參與基本醫療、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品種,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援在京金融機構參與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支援在京商業銀行發行創新型資本工具補充資本。推動金融市場向國際延伸,在商業可持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援有實力的金融機構通過設立境外分支機構、並購等多種渠道開展境外業務,適時引導證券等金融機構到境外開展國際業務。

(八)商務和旅遊服務領域。推進商務服務領域對社會資本開放。放開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鼓勵外資投向節能環保、創業投資、智慧財産權服務等商務服務業,支援外資以參股、並購等方式參與國內商務服務企業改造和重組。允許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港澳服務提供者先行先試),逐步擴大開放範圍,促進國外資信公司在京落地並開展法人化經營。允許符合條件的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促進會計、諮詢服務等商務服務領域發展,為國內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境外分支機構、開拓國際業務、塑造品牌提供政策支援。推動本土企業在全球範圍內提供對外投資、融資管理、工程建設等領域的高端諮詢服務。提高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水準,在中關村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外方合資者可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最低註冊資本金由30萬美元降低至12.5萬美元。深化旅遊綜合改革試點,進一步完善擴大旅遊業開放機制。鼓勵外商投資旅遊業,參與商業性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建設,投資旅遊商品和設施。在擴大中外合資旅行社開展出境旅遊業務試點中,支援在京設立並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提高中國(北京)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中國北京國際科技産業博覽會等品牌會展國際化程度,引進國際知名的品牌會展在京落戶,實現國內外會展業資源整合、優勢互補,打造國際活動聚集之都。

(九)健康醫療服務領域。加快形成醫療服務多元化發展格局。支援社會資本以出資新建、參與改制、託管、公辦民營等多種形式進入醫療服務業。按照逐步開放、風險可控的原則,在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進行外資投資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逐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調整審批許可權,便利投資者申報。允許外資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推動健康服務專業化發展,放開養老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引導外資投向康復護理、老年護理、家庭護理等護理服務以及母嬰照料服務、心理健康服務等醫療衛生領域。新增衛生資源須按照有關規劃和標準進行審批。推動建設全國中醫藥服務貿易示範省(市),推動特色化醫療服務開拓國際市場,建立以國際市場為導向的中醫藥服務貿易促進體系。發揮中醫藥服務貿易龍頭企業示範引領作用,完善海外市場推廣渠道,樹立中醫藥服務的國際品牌。

(十)深化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按照市場導向和企業自主決策原則,確立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簡化企業境外投資核準程式,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模式。支援中關村企業利用國際創新要素發展,鼓勵其設立海外研發機構、開展海外技術收購等技術投資。鼓勵投資主體發揮自身優勢到境外開展投資合作,支援“走出去”開展綠地投資、並購投資、證券投資、聯合投資等。加強政策支援和引導,促進各類所有制服務業企業有序開展境外投資合作,通過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合資企業、産業投資基金等多種方式,開展研發、生産、物流、銷售等方面國際化經營,創建海外分銷中心、展示中心等國際化行銷網路和物流服務網路,吸納先進生産要素,培育國際知名品牌,提高市場競爭力。

三、優化配套支撐體系

(十一)優化社會信用環境。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發揮政府、行業、市場的力量和作用,建立完善個人信用記錄製度,加快推進信用資訊系統建設,推進信用資訊的公開、共用和應用。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對守信主體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支援激勵政策,對失信主體加大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的約束和懲戒,營造誠信經商的社會信用環境。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健全智慧財産權執法機制,完善智慧財産權服務體系,構建智慧財産權經營體系和交易平臺,為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二)改革市場監管模式。制定與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要求相適應的服務業六大重點領域擴大開放清單,建立平等規範、公開透明的市場準入標準,進一步增強準入管理的便利性、規範性和透明度。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簡化流程,優化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健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立分類風險管理機制,注重風險監測和預警,完善舉報投訴管理制度,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十三)創新高端人才聚集機制。加大對服務業六大重點領域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對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多次往返簽證或居留許可,由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規定快速辦理。對服務業六大重點領域引進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部門開闢綠色通道,加快辦理進度。鼓勵外籍高端人才在京創業,優化外籍人員在中關村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審批流程,積極推動與國際接軌的創新創業環境建設。

(十四)加大金融保障力度。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加快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程式,在中關村境外並購外匯管理改革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企業範圍,支援在京企業抓住境外並購的有利時機,迅速獲取國際市場資源,掌握高精尖技術,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鼓勵服務業企業廣泛參與國際並購重組活動,幫助企業拓展適合國際市場規則的融資渠道和方式。推動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大對在京服務業重點領域企業信貸支援力度,逐步允許在京註冊的服務業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規定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滿足經營需要,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力度。

(十五)提高通關便利化水準。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功能優勢,進一步提高通關便利化水準。推動服務業六大重點領域以及中關村示範區軟體園、生命科學園、動漫園等特殊功能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設立保稅倉庫。試點簡化生物醫藥研發所需特殊物品出入境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探索對會展、拍賣等服務業企業所需國際展品、藝術品等的監管模式創新,提高通關便利。

附件2

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開放措施重點領域涉及行業限制禁止項目法律依據開放措施

科學技術服務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業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首次申請工程設計資質,其外國服務提供者(外國投資方)應提供兩項及以上在中國境外完成的工程設計業績,其中至少一項工程設計業績是在其所在國或地區完成的;申請資質升級,應提供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後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設計業績,其中至少有兩項工程設計業績是在中國境內完成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建市〔2007〕18號)對區域內為北京市提供服務的外資工程設計(不包括工程勘察)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有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和航空油料項目,由中方控股。《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10號)外商投資飛機維修項目取消中方控股的限制。

文化教育服務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允許港澳投資者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其他外商投資者僅限合資、合作經營,且投資比例不得超過49%,內地合作者擁有經營主導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在北京市域範圍內提供服務。

金融服務金融業限制外商投資銀行。《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在符合相關法規的條件下,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金融業限制外商投資保險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允許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0%)。

商務和旅遊服務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外商投資徵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港澳服務提供者先行先試)。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應具有中國國籍。《關於印發〈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的通知》(財會〔2012〕8號)允許符合條件的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除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仲介機構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投資者只能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出資比例不超過49%。

2.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最低註冊資本為30萬美元。《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原人事部令第5號)、《關於〈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原人事部令第8號)在中關村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外方合資者可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最低註冊資本金由30萬美元降低至12.5萬美元。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港澳臺地區旅遊的業務,但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在擴大中外合資旅行社開展出境旅遊業務試點中,支援在京設立並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遊業務。

健康醫療服務衛生和社會工作1.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2.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3.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的,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後轉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原衛生部、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令第11號)逐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調整審批許可權,便利投資者申報。

深化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準。《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確立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簡化境外投資核準程式,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模式。

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開放措施

重點領域

涉及
行業

限制禁止項目

法律依據

開放措施

科學技術服務

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業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首次申請工程設計資質,其外國服務提供者(外國投資方)應提供兩項及以上在中國境外完成的工程設計業績,其中至少一項工程設計業績是在其所在國或地區完成的;申請資質升級,應提供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後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設計業績,其中至少有兩項工程設計業績是在中國境內完成的。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建市〔2007〕18號) 對區域內為北京市提供服務的外資工程設計(不包括工程勘察)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有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和航空油料項目,由中方控股。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10號) 外商投資飛機維修項目取消中方控股的限制。

文化教育服務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允許港澳投資者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其他外商投資者僅限合資、合作經營,且投資比例不得超過49%,內地合作者擁有經營主導權。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在北京市域範圍內提供服務。

金融服務

金融業 限制外商投資銀行。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在符合相關法規的條件下,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金融業 限制外商投資保險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允許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0%)。

商務和旅遊服務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外商投資徵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港澳服務提供者先行先試)。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應具有中國國籍。 《關於印發〈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的通知》(財會〔2012〕8號) 允許符合條件的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除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仲介機構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投資者只能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出資比例不超過49%。
2.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最低註冊資本為30萬美元。

《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原人事部令第5號)、《關於〈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原人事部令第8號) 在中關村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外方合資者可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最低註冊資本金由30萬美元降低至12.5萬美元。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港澳臺地區旅遊的業務,但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在擴大中外合資旅行社開展出境旅遊業務試點中,支援在京設立並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遊業務。

健康醫療服務

衛生和社會工作 1.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2.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3.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的,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後轉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原衛生部、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令第11號) 逐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調整審批許可權,便利投資者申報。

深化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準。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確立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簡化境外投資核準程式,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