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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中國保險投資基金設立方案的批復
國函〔2015〕104號
保監會:
《中國保監會關於申請批准〈中國保險投資基金設立方案〉的請示》(保監發〔2015〕5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原則同意《中國保險投資基金設立方案》。設立中國保險投資基金,是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對接國家重大戰略和市場需求,主要投向基礎設施建設,帶動社會有效投資,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打造增加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新引擎的重要舉措。保監會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監督指導,認真做好基金籌建、監管等各項工作,抓緊組織落實。
附件:中國保險投資基金設立方案
國務院
2015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中國保險投資基金設立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精神,進一步發揮保險資金在國家投資和增加公共産品、公共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設立有限合夥制的中國保險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一、總體思路
一是堅持適應保險資金配置規律和實際需要,有效解決現實問題,用好用活保險資金,促進保險資金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二是堅持服務國家經濟發展戰略,適應國家宏觀政策需要,利用保險資金優勢,創新資金運用方式,發揮投資對穩增長的關鍵作用,支援國家重大戰略。三是堅持市場化專業化運作,遵循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律,按照市場化機制,自主投資、自負盈虧,強化專業運作,明確風險責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基金定位
基金是主要由保險機構依法設立,發揮保險行業長期資金優勢的戰略性、主動性、綜合性投資平臺。一是作為直接投資基金,滿足國家經濟戰略、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産生的市場需求。二是作為母基金,對接國內外各類投資基金,特別是有政府參與、投資領域類似的其他投資基金。
基金運作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原則,堅持商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落實國家經濟發展戰略,擴大重大項目資本金來源和直接融資規模,提升資金運用效率。
三、組織形式
基金採用有限合夥制,設1名普通合夥人和若干有限合夥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等機構出資設立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保投資公司)。中保投資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負責基金設立、募集和管理。中保投資公司以社會資本為主,股權分散,不形成控股股東,遵守合夥企業法關於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的規定。有限合夥人由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擔任。基金設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場規則。
四、基金規模
基金總規模預計為3000億元。首期1000億元,存續期限5—10年,投資期後可發起設立後續基金。初期從整合現有保險資金投資項目入手,新項目融資實行分期募集。基金存續期間,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機構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實現退出。
基金主要向保險機構募集,保險機構出資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80%。基金募集採用認繳制,認繳資金根據實際投資進度實繳到位。基金募集遵循市場化原則,向投資者充分披露資訊並提示風險,投資者自主判斷投資價值和風險,自行決策出資。基金根據投資需要,可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向有關金融機構融資。
五、投資範圍
基金緊密圍繞國家産業政策和發展戰略開展投資,主要投向“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等戰略項目,拉動力強、社會經濟效益好的棚戶區改造、城市基礎設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設施、新型城鎮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國際産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項目等。基金和中保投資公司應在協議和章程中明確直接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最低比例。在此基礎上,基金可投資于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物流、健康養老、能源資源、資訊科技、綠色環保、中小微企業等領域。
基金投資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股權、優先股、債權、資産證券化産品,以及股權基金、並購基金、夾層基金等各類投資基金。
六、基金管理
基金根據合夥企業法設立,組建合夥人大會和投資顧問委員會,健全運作機制。中保投資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按市場化方式組建管理團隊,或聘請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基金管理,並建立有效激勵約束機制。
基金投資具體項目,遵循依法合規、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原則進行選擇和決策,交易結構和收益安排應當既有利於支援國家重大項目建設,也有利於調動參與主體積極性,防範投資風險。基金可設立專項子基金,開展特定領域投資,提高管理運作效率。基金與子基金之間應合理配置管理資源,建立有效風險隔離機制。
七、退出機制
基金以股權方式投資的,採取公開上市、“新三板”掛牌、股權轉讓、股權回購、股權置換等方式退出;以債權方式投資的,應當明確投資期限和增信安排,按投資協議約定到期退出;以優先股或夾層基金等方式投資的,應明確股權回購、股權轉讓等退出方式。基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市場化原則,與項目方約定發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資産安全。
八、監督管理
保監會牽頭組織籌建基金,制定相關規則,依法對基金設立、運營等進行監督管理,防範基金運作風險,並在償付能力監管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援。建立基金與國家宏觀管理部門的項目資訊溝通機制,主要提供服務,不得干預基金投資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