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00014349/2014-00164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4年12月27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4〕69號
發佈日期:
2015年01月14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
第三方治理的意見
國辦發〔2014〕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簡稱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過繳納或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委託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第三方治理是推進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專業化、産業化的重要途徑,是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有效措施。近年來,各地區、有關部門在第三方治理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還存在體制機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等問題。為推行第三方治理,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産業化為導向,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健全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場,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推動建立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不斷提升我國污染治理水準。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排污者付費。根據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排污者承擔治理費用,受委託的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專業化治理。
2.堅持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主體地位,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積極培育可持續的商業模式,避免違背企業意願的“拉郎配”。
3.堅持政府引導推動。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創新投資運營機制,加強政策扶持和激勵,強化市場監管和環保執法,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平等機會。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第三方治理取得顯著進展,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準明顯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體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優質、可持續的環境公共服務市場化供給體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業態和模式趨於成熟,涌現一批技術能力強、運營管理水準高、綜合信用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環境服務公司。
二、推進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
(四)改革投資運營模式。推動環境公用設施管理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模式轉變,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形成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管理專業的市場化運作機制。對可經營性好的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採取特許經營、委託運營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通過資産租賃、轉讓産權、資産證券化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産。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採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進行整體式設計、模組化建設、一體化運營。對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城鎮污染場地治理和區域性環境整治等,採用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勵地方政府引入環境服務公司開展綜合環境服務。
(五)推進審批便利化。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開展的第三方治理項目,要認真編制實施方案,從項目可行性、財政負擔能力、公眾意願和接受程度等方面進行科學評估和充分論證,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規劃選址、土地利用、節能、環評等前期建設條件的審查。各地區要改進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有條件的地區要建立聯合審查制度,在政府統一的政務審批平臺上實行並聯審批。
(六)合理確定收益。對特許經營、委託運營類項目,要參考本行業平均利潤、銀行存貸款利率等因素,科學確定投資收益水準,並逐步向約定公共服務品質下的風險收益轉變,政府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固定收益回報。對環境績效合同服務類項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公共財政支付水準與治理績效掛鉤。完善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中標價的調整週期、調整因素和啟動條件等。
(七)保障公共環境權益。統籌好公益性和經營性關係,對項目經營者處置相關的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設施和企業股權等資産及其權益作出限制性約定,不得隨意轉讓。建立退出機制,制定臨時接管預案,在項目經營者發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時,及時啟動臨時接管預案。
三、創新企業第三方治理機制
(八)明確相關方責任。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託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抓緊出臺第三方治理的規章制度,對相關方的責任邊界、處罰對象、處罰措施等作出規定。
(九)規範合作關係。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發佈標準合同範本,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簽訂委託治理合同,約定治理標準、內容、費用;通過履約保證金(保函)、擔保、調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約保障和監督機制。
(十)培育企業污染治理新模式。在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引入環境服務公司,對園區企業污染進行集中式、專業化治理,開展環境診斷、生態設計、清潔生産審核和技術改造等;組織實施園區迴圈化改造,合理構建企業間産業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綜合成本。在電力、鋼鐵等行業和中小企業,鼓勵推行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十一)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選擇若干有條件地區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行業,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佈,督促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委託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
四、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
(十二)擴大市場規模。各級政府要增加環境基本公共服務有效供給,加大環保投入,大力推動環保産業發展;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強化環保執法,增強排污企業委託第三方治理的內生動力。鼓勵政府投融資平臺和社會資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參與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減排量,計入排污企業的排污權賬戶,由排污企業作為排污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
(十三)加快創新發展。支援第三方治理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通過兼併、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路化經營。以國家級環保産業園區、骨幹環境服務公司等為載體,建設一批産學研用緊密結合的環保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
(十四)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相關行業組織要積極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和做法,加強對第三方治理的跟蹤研究;開展業務培訓和案例分析,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的商業模式;組織開展技術諮詢、績效評估等。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十五)規範市場秩序。對環境公用設施,一律採用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特許經營方或委託運營方。實施綜合評標制度,將服務能力與品質、運營方案、業績信用等列為招投標條件,不得設定地域歧視性條件,避免低價低質中標。推動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累積制度,第三方治理企業要如實向社會公開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作和污染排放情況。
(十六)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政府、投資者、公眾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實行準入、運營、退出全過程監管,探索綜合監管模式。探索實施黑名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準低、綜合信用差的環境服務公司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佈。依法公開第三方治理項目環境監管資訊。
五、強化政策引導和支援
(十七)完善價格和收費政策。加大差別電價、水價實施力度。提高排污費徵收標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完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適當提高收費標準,逐步覆蓋全處理成本。嚴格落實垃圾發電價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勵使用再生水、促進垃圾資源化的價格機制。全面落實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
(十八)加大財稅支援力度。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給予中央資金支援,有條件的地區也要對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或獎勵。積極探索以市場化的基金運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研究明確第三方治理稅收優惠政策。
(十九)創新金融服務模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開展節能環保信貸資産證券化,研究推進能效貸款、綠色金融租賃、碳金融産品、節能減排收益權和排污權質押融資;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項目,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加快推行綠色銀行評級制度。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相關環境保險産品,引導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
(二十)發展環保資本市場。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實行優先審批;支援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援適度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引入低成本外資。選擇綜合信用好的環境服務公司,開展非公開發行企業債券試點。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
六、加強組織實施
(二十一)強化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加強統籌協調,制定推進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資、財稅等政策。環境保護部要健全環保標準和政策,強化執法監督。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深化城鎮環境公共基礎設施領域改革,加強建設和運營管理。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支援環境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各省(區、市)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實施細則。
(二十二)總結推廣經驗。選擇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就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進行改革示範。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會同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密切跟蹤改革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各地成熟的經驗和做法,重大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