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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汛期災害防範應對工作的緊急通知

來源: 中國政府網 | 責任編輯: 閆景臻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3-00083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氣象、水文、測繪、地震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10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汛期災害防範應對工作的緊急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明電〔2013〕18號 發佈日期: 2013年07月11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汛期災害防範應對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3﹞1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入汛以來,全國多地出現強降雨過程,特別是近日安徽、湖北、四川等地持續遭受暴雨襲擊,一些江河部分河段發生超保證水位洪水,雅安、都江堰等地先後發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部分大中城市遭受短時強降雨襲擊,造成嚴重的城市內澇、交通癱瘓,給人民群眾出行和城市安全運作帶來較大影響。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李克強總理等領導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有關地方和部門密切關注強降雨和極端天氣變化情況,加強汛情監測預警,防範洪澇及地質災害,及時組織群眾轉移避讓,全力搜救失蹤遇險人員,確保群眾和搜救人員安全,確保堤防、水庫等設施安全。

目前全國已進入主汛期,颱風進入活躍期,自然災害多發,必須高度警惕。據氣象部門預報,近期四川、山東、山西等部分地區還將出現強降雨過程,同時今年第7號超強颱風“蘇力”逐漸逼近我國東南沿海,抗災救災形勢十分嚴峻。為進一步做好災害防範應對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災害防範和監測預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抗災救災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認真搜尋防災抗災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嚴密的防範措施,有效防範和應對各類災害發生。要密切監視雨情、汛情、風情及其發展變化,充實監測力量,改進監測方法,加密監測頻次,及時會商分析,滾動預測預報。重點加強局部性、突發性災害天氣的監測預報,努力提高預報精度、延長預見期,為抗災減災工作提供決策參考。充分利用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途徑,及時發佈災害預警資訊,提醒社會公眾主動採取防災避險措施。

二、進一步做好抗災救災各項準備。要全力做好暴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災害預防工作,堅決避免群死群傷事件的發生。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預案,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落實好各類專業搶險隊伍和群眾搶險隊伍,加強與軍隊的溝通聯繫,及時通報情況,充分發揮人民子弟兵在抗災救災中的主力軍和突擊隊作用。按照防大災、搶大險要求,切實做好搶險救災物資、裝備等儲備,確保滿足抗災救災工作需要。

三、突出抓好各項防災減災措施的落實。要做好山洪泥石流災害易發區、危險校舍、簡易工棚等安全排查,遇有重大災害性天氣和險情,學校要停課、廠礦要停工、大型集會活動要取消,及時轉移並妥善安置受威脅地區人員,避免造成人員傷亡。及早篩查易發生內澇的城市積水點,提前採取有效措施,將內澇積水對城市居民生活、生産的影響降到最低。前期遭受洪澇災害地區要組織力量,加強對水利工程的巡查,做到險情早發現、早處理,確保江河防洪安全和水庫安全度汛。當前,7號超強颱風“蘇力”即將登陸東南沿海,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跟蹤,加強研判,及時行動,切實做好人員、船隻避險等防範工作。

四、全力做好災害搶險和應急處置工作。災害發生後,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協調解放軍、武警、公安以及防汛搶險等專業隊伍,千方百計搜救被困人員,全力做好傷員救治和衛生防疫,及時做好廢墟清理、險情搶護和有關善後工作。妥善安置受災群眾生活,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住所、有潔凈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要做好損毀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民房等恢復重建工作,積極組織恢復生産生活秩序。交通運輸、鐵路、電力、通信等部門要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確保交通運輸和通信安全暢通,確保電力供應。

五、嚴格落實抗災救災工作責任制。要以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産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加強汛期災害防範應對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靠前指揮,深入一線指導抗災救災,現場解決抗災救災中的突出問題。嚴格落實各項抗災救災責任制,做到任務逐級分解,確保責任層層落實到位。要進一步加強值守應急工作,安排熟悉情況、責任心強的人員24小時值班,有關負責同志要親自帶班,保證資訊溝通聯絡暢通。專業指揮協調機構要充分履行綜合協調職能,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抗災救災工作。遇突發性災害事件,要立即組織處置,迅速發佈資訊,正確引導輿論,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對領導不力、工作疏忽或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按照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