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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發明電〔20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加強救災資金物資監督管理的有關會議精神,切實做好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工作,確保捐贈資金合理配置、規範使用,讓捐贈機構和捐贈人放心滿意,現就捐贈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辦法明確如下:
一、明確使用管理原則
(一)尊重意願,專款專用。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體現捐贈人的意願,做到專賬管理、專人負責,確保專款專用,全部用於災區,用於受災群眾。
(二)統一規劃,突出重點。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要根據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實際需要,合理安排,有序使用,重點用於玉樹災區民生項目重建。
(三)公開透明,加強監督。嚴格規範救災捐贈資金的安排使用程式,實行全過程跟蹤管理,及時向社會公開安排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救災捐贈資金安全、合規使用。
二、合理確定使用範圍
(一)主要用於青海玉樹地震災區恢復重建。各捐贈接收機構要從嚴控制捐贈資金支出,除應急搶險救援安排少量支出外,要按照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使用。
(二)按照捐贈人意願優先安排。對捐贈人明確提出使用意向的捐贈資金,要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優先安排使用。
(三)合理確定捐贈資金使用順序。對未明確使用意向的捐贈資金,要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遵循以下順序予以安排:一是農牧民倒損住房重建;二是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及設備配套;三是對特困群眾、“兩孤一殘”人員等特殊群體安置;四是其他民生類項目的恢復重建。
三、嚴格規範使用程式
(一)民政部門接收資金的管理。民政部接收和各地匯繳到民政部的捐贈資金,統一匯繳至民政部-中央財政匯繳專戶。民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指導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資金安排方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規範程式,將捐贈資金逐級撥付到災區和項目資金使用單位。
(二)有關社會組織接收資金的管理。15家全國性社會組織和公募基金會所募資金,由民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青海災區恢復重建領導機構,與各捐贈接收機構協商溝通,按照災區恢復重建規劃認領重建項目,並按照嚴格規範的要求確定建設和資金具體撥付方式。
(三)青海省接收資金的管理。青海省直接接收的捐贈資金,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據恢復重建規劃和相關政策規定統籌安排使用,逐筆登記接收管理和使用情況並報民政部備案。
(四)救災捐贈物資的管理。各有關地區、部門和社會組織接收的捐贈物資,要做好分類登記和組織調撥等工作,及時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四、加強全程監督檢查
(一)加強捐贈資金的分類統計。民政部要指導督促各有關地區、部門和社會組織,切實做好捐贈資金接收、使用的統計工作。捐贈資金的接收,要區分國際、國內捐款來源、接收機構、使用意向等進行分類統計;捐贈資金的使用,要逐級實行專賬管理,確保與其他資金明確區分,以利於監督檢查捐贈資金使用情況、撥付進度並及時反饋捐贈人。
(二)做好捐贈資金使用情況的反饋和公告。各捐贈接收機構要按照誰接收、誰反饋的原則,認真做好捐款使用管理情況的反饋工作,由民政部指導捐贈接收機構定期公佈捐贈資金接收使用情況。同時,分階段做好集中統一公告,分別在集中捐贈活動結束後、重建項目確定後、恢復重建完成後,由民政部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全面公告捐贈資金接收、使用和效果等情況。在重建過程中,要定期公告項目進展和資金撥付使用進度。
(三)加強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按照中央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主動配合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資金物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規範使用程式,強化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實維護捐贈者和受災群眾權益。
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溝通工作資訊,研究提出加強捐贈資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指導各地區、各部門、社會組織做好捐贈資金使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