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設施、鈾(釷)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法律、法規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適用範圍:
1、核設施選址、建造、運作和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2、所有鈾(釷)礦的開採和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申請條件:
1、核設施營運單位應在辦理核設施選址審批手續、申請領取建造許可證和運作許可證、以及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完成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開發利用或者關閉鈾(釷)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採礦許可證或者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
3、由持有相應的環境影響專業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編制完成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須經過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提出書面預審意見。
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申請書(公文)1份;
2、符合相關標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份。
審批程式:
1、申請單位向國家環保總局遞交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申請文件,並附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國家環保總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形審合格後,國家環保總局受理、立項,交技術審評單位。
3、技術審評單位負責現場檢查和技術審評,提出審評問題,申請單位和環評單位回答問題。在對申請項目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得到落實和基本解決後,技術審評單位形成對申請項目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技術審評意見的報告,交國家環保總局。
4、國家環保總局向申請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徵求意見。
5、國家環保總局組織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文件及彙報材料、技術審評單位提交的評價報告以及國家核安全局提請審議的其他文件進行審議,形成諮詢意見。
6、國家環保總局根據技術審評單位審評意見、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諮詢意見、地方環保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作出審批決定,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抄送國家有關部門。
審批時限: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家環保總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國家環保總局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重新審核的,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的規定,技術審查時間由國家環保總局商技術審評單位及申請單位確定後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收費標準:
1、行政審批和重新復核環境影響報告文件,不收取費用。
2、環境影響諮詢收費按國家環保總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審批結果的發佈:
以國家環保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函覆項目申請單位。
其他:
1、申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其性質、規模、地點、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申請單位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申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5年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國家環保總局重新審核。
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在所評價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前,向環保部門提交該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材料。
審批流程圖:
二、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法律、法規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適用範圍:
1、産生電場、磁場或伴有電磁輻射的下列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2、總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電視發射塔;
3、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廣播臺、站;
4、跨省級行政區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5、500kV超高壓輸變電工程;
超出國家規定限值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申請條件:
1、上述適用範圍所列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城市發展規劃要求。
2、由持有相應的環境影響專業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編制完成相應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須經過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提出書面預審意見。
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申請公文1份;
2、符合《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份。
審批程式:
1、申請單位向國家環保總局遞交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申請文件,並附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國家環保總局進行形審。形審不合格的,通知申請單位補充或修正申請材料;形審合格後,國家環保總局受理、立項,交技術審評單位。
3、技術審評單位負責現場檢查和技術審評,提出審查問題,申請單位和環評單位回答問題。在對建設項目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基本解決,尤其是周圍居民區的控制距離得到落實後,技術審評單位形成對建設項目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技術審評意見的報告,交國家環保總局。
4、國家環保總局組織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電磁輻射專家)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文件及彙報材料、技術審評單位提交的評價報告以及國家環保總局提請審議的其他文件進行審議,形成諮詢意見。
5、國家環保總局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徵求意見。
6、國家環保總局根據技術審評單位審評意見、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諮詢意見、地方環保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作出審批決定,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抄送國家有關部門。
審批時限: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家環保總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國家環保總局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重新審核的,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的規定,技術審查時間由國家環保總局商技術審評單位及申請單位確定後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收費標準:
1、行政審批和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收取費用。
2、環境影響諮詢收費按國家環保總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審批結果的發佈:
以國家環保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函覆申請單位。
其他:
1、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其功率、增益、發射方向、性質、規模、地點、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申請單位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5年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國家環保總局重新審核。
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在所評價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前,向環保部門提交該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材料。
審批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