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七十一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六十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八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8、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9、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適用範圍:
適用於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不含核與輻射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具體規定:
《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環發[2009]150號)
受理條件:
1、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申請報告,紙件2份;
2、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紙件2份,電子件1份;
3、由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公示材料,紙件1份,電子件1份;
4、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要求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提交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紙件1份。
審批程式:
1、申請與受理 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分別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編制完成並經技術審查後,由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部提出竣工環保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環境保護部行政審批大廳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並對提交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出具受理單或不予受理單。對不予受理的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2、現場檢查及審查 環境保護部按建設項目驗收現場檢查分類目錄組織(I類建設項目)、委託環保督查中心或省級環保部門(II類建設項目)進行驗收現場檢查,並按月對完成驗收現場檢查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查。
3、項目批准 經驗收審查,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按相關程式辦理驗收審批手續。
4、資訊公開 對已受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的建設項目,通過環境保護部公示渠道按月分別在《中國環境報》公示名單、在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公示具體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通過驗收審批的建設項目每季度在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公告內容為: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審批時間。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審批時限:
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在受理建設項目驗收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驗收審批手續(不包括驗收現場檢查和整改時間)。
收費標準:
不收費
審批流程圖:
竣工環保驗收受理/不予受理單:
注:建設項目受理後,驗收有關管理流程及相關資訊請登陸環境保護部網站www.mep.gov.cn/或hps.mep.gov.cn“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欄目。
注:建設項目受理後,驗收有關管理流程及相關資訊請登陸環境保護部網站www.mep.gov.cn/或hps.mep.gov.cn“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欄目。
生態類、工業類建設項目目錄: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對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産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管理中簡稱工業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産生影響的建設項目(管理中簡稱生態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環保驗收實際管理中,兩類項目的劃分目錄主要參考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類別劃分。
目前,生態類項目目錄如下:
(一)農林水利: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水庫、水電;
(二)採掘:礦山採選、石油天然氣開採;
(三)交通運輸: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和軌道交通、港口、碼頭、航運、油庫、管道運輸等;
(四)社會區域:旅遊、園林、社會服務設施、展覽館、博物館、海岸帶開發、P3和P4實驗室等。
上述目錄以外的其他項建設目按工業類項目管理。環境保護部根據管理需要,適時調整該目錄。
相關單位聯繫方式:
(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繫方式
(二)環保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聯繫方式
(三)驗收調查單位聯繫方式
環境保護部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推薦單位名單及聯繫方式(2009年度)
注:1、交通運輸類不包括機場及其相關工程;2、社會區域類不包括污水處理廠、城市固廢處理處置等相關工程;3、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