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申請單位及使用數量情況;
2、申請單位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
3、申請物質是否符合《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
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3號)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受理範圍:
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使用
審批條件:
1、企業合法使用相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資質證明;
2、使用相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證明;
3、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意見。
審批程式:
1、申請單位每年10月31日前將申請資料提交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對外合作中心對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2、對外合作中心擬定年度使用配額核發方案,在中國保護臭氧層行動網站上徵求意見後報環境保護部;
3、環境保護部審核並在環境保護部網站和中國保護臭氧層行動網站上對年度使用配額核發方案進行公示後,發佈使用配額核發的通知;
4、對外合作中心在每年12月20日前製作發放使用配額許可證。
審批流程圖:
承諾期限:
每年12月20日前
收費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