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民用核設施建造許可證核發
審批內容:
所有民用核設施的建造許可證的核發,包括:
1、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
2、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
3、核燃料生産、加工、貯存及後處理設施;
4、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
5、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受理範圍:
1、所申請的項目已按照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及國家發改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發改部門批准;
2、所選定的廠址已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發改部門和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3、申請單位具有安全營運所申請的核設施的能力,並保證承擔全面的安全責任;
4、申請單位必須在廠址選定後主體設施或核島基礎混凝土澆注前12個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請。
審批條件:
1、《核設施建造申請書》1份(格式參見附表一);
2、《核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書1份;
3、《核設施環境影響報告批准書》(建造階段)(建造許可證件頒發前1個月)1份;
4、符合相關標準的《核設施初步安全分析報告書》10份;
5、《核設施品質保證大綱》(設計與建造階段)10份;
6、國家核安全局審批以及技術審評所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審批程式:
1、申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設施建造申請書》及其附件(《初步安全分析報告》等)。
2、國家核安全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審不合格的,通知申請單位補充或修正申請材料;形審合格後,國家核安全局受理、立項,交技術審評單位審評。
3、技術審評單位負責技術審評,提出審評問題,申請單位對審評問題及時作出回答、解釋或對資料作相應補充或修改。在對申請項目文件和報告書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得到落實和基本解決後,技術審評單位提出評價報告,交國家核安全局。
4、國家核安全局組織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文件及彙報材料、技術審評單位提交的評價報告以及國家核安全局提請審議的其他文件進行審議,形成諮詢意見。
5、國家核安全局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詢意見。
6、國家核安全局根據技術審評單位審評意見、核與輻射安全專家委員會諮詢意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的答覆,作出審批決定,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抄送國家有關部門。
承諾時限: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家核安全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國家核安全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不包括下款所需時間)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的規定,技術審查時間由國家核安全局商技術審評單位及申請單位確定後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收費標準:
1、行政審批核設施建造許可證,不收取費用。
2、技術審評按國家環保總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審批結果:
國家核安全局向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以國家核安全局文件形式正式批復並頒發《核設施建造許可證》。
審批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