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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監測機構的資質認可

發佈時間: 2016-05-05 | 來源: 環境保護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閆景臻

項目名稱:

放射性污染防治監測機構的資質認可

審批內容:

適用於所有專業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監測的機構的資質審批。

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受理範圍:

申請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或二級法人地位;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所必須的儀器設備;

3、實驗室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

審批條件:

1、放射性監測機構資質審批申請表;

2、申請單位法人資質證明;

3、工作場地證明;

4、通過國家或省級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證明文件;

5、放射性污染監測儀器設備清單;

6、在崗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

7、放射性污染監測上崗證、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註冊證及技術職稱複印件;

8、所在地省級環保局初審意見;

9、行業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10、國家核安全局審批以及技術審評所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審批程式:

1、申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放射性污染監測機構資質申請書》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2、國家核安全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形審合格後,國家核安全局受理、立項,交技術審評單位進行技術審評。

3、技術審評單位負責技術審評,提出審查問題,申請單位回答問題。在整個資格審查工作結束後,技術審評單位編寫審評報告,交國家核安全局。

4、國家核安全局根據審評報告,作出審批決定,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承諾時限: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家核安全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國家核安全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下款所需時間)作出審批決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的規定,技術審查時間由國家核安全局商技術審評單位及申請單位確定後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收費標準:

1、行政審批放射性污染監測機構的資質,不收取費用。

2、技術審評按國家環保總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審批結果:

1、對於具備資質的申請單位,向申請單位頒發《放射性污染監測機構資質許可證》,並抄送國家有關部門。

2、對於不具備資質的申請單位,國家核安全局將給出結論性意見。

審批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