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資訊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資訊化部産業政策司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2) 《行政許可法》
(3) 《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
(4) 《摩托車生産準入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43號)
(5) 《關於進一步完善摩托車準入管理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産業[2009]115號)
(6) 《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産業[2009]第44號)
(7) 《專用汽車、挂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産業[2009]第45號)
(9) 《關於電動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産業[2010]17號)
(11)《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生産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工産業[2010]第109號)
(12)《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一致性監督管理和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産業[2010]453號)
(13)《關於辦理低速汽車生産企業<公告>變更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産業[2010]588號)
(14)《商用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産業[2010]第132號)
五、許可條件
(一) 申請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包括汽車、摩托車、三輪汽車及低速貨車)準入的條件
企業準入基本條件:
(1)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規定
(2) 具備一定的規模和必要的生産能力和條件
(3) 具備必備的産品設計開發能力
(4) 所生産的産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要求
(5) 具備産品生産一致性保證能力
(6) 具有産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
産品準入基本條件:
(1) 産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2) 産品經工業和資訊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3) 産品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
注:各類別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條件有所差別
六、申請材料
(一) 申請車輛生産企業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生産企業準入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3) 品質手冊(全文)及程式文件(目錄),品質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或近期品質體系認證計劃
(4) 關於企業具備産品設計、生産、行銷、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産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説明
(5) 關於企業設立符合《汽車産業發展政策》的説明
(6) 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7) 檢測機構出具的産品檢測報告
(二) 申請産品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業基本情況説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註冊商標、註冊地址、生産地址等
(2) 産品情況簡介
(3) 《公告》參數
(4) 《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5) 《車輛産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6) 檢測機構出具的産品檢測報告
(7) 關於産品其他證明文件
(三) 已獲准入的企業,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或擬開展兼併重組的申請
(2) 公司章程和兼併重組協議、合資協議
(3) 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4) 企業變化涉及項目建設時的申請及相關部門的核準、備案文件,企業變化符合《汽車産業發展政策》
(5) 企業隸屬的資産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復文件
(6) 企業變化前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7)企業對照《準入條件》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8)列入《公告》的産品清單及産品變更方案
(9)其他需要説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七、程式和期限
一、申請程式:
(一)企業準入許可(包括變更事項)
申請人向所在地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符合上述規定的材料,再由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申請材料。為方便申請人,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直屬企業)申請準入許可的,可直接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申請材料。
(二)産品準入許可(包括變更擴展事項)
申請人應當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指定的資訊系統提交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表等相交材料。
二、受理、審查、決定程式:
(一)企業準入許可
1、工業和資訊化部隨時接受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上報的準入許可申請。
2、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資訊化部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或申請人。
3、接受受理的,工業和資訊化部授權承擔《公告》技術性審查的仲介機構,組織專家開展對申請人的生産條件、能力等現場考核。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4、工業和資訊化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二)産品準入許可
1、工業和資訊化部指定的資訊系統隨時接受申請人線上申報産品。申請材料齊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資訊化部應當接受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通過網路郵件通知申請人;每一次受理期限為每月10日之前收到申請人上傳的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表等相交材料。
2、接受受理的,工業和資訊化部授權承擔《公告》技術性審查的仲介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人上報材料的標準符合性進行審查。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3、工業和資訊化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八、告知方式
工業和資訊部每月發佈《公告》。
九、許可收費
無
十、聯繫電話
6820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