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設立人才仲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
【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審批類型】
【審批內容】
【依據及全文】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
【辦理條件】
(一)有與開展人才仲介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萬元。
(二)有5名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才仲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程式】
一、申請設立人才仲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做專門的説明。
二、受理
1、受理條件:申請單位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符合規定形式。
2、崗位職責: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範、有效、符合規定形式。對符合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單位於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與不予受理,受理單位都須在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
三、審核與決定
審核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資格條件;
審核材料的真實性,申請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業務的,受理單位進行實地核查,查看檔案庫房、閱檔室、檔案工作人員辦公室是否符合《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條件;
與編制部門溝通,核實編制情況。審批同意的辦理《人才仲介服務許可證》;
審批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四、送達與公告
受理單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單位送達《人才仲介服務許可證》,並及時在指定媒體予以公佈。
【辦理時限】
一般為20個工作日,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報送材料目錄】
1、人才仲介服務機構登記申請表。
2、驗資機構出具的不少於10萬元的註冊資本(金)證明。
3、自有場所的房産證明或不少於1年租賃期的場所租賃協議。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證明。
5、5 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材料,包括個人情況登記表、大專以上學歷證書、人才仲介服務資格證書(人才仲介服務資格證書制度未出臺前,取得人力資源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取得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仲介服務相關培訓證書、從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暫可視為具備從業資格)。
6、健全可行的工作規則,包括開展服務的流程、規範和內部管理規章及工作制度。
7、屬企業性質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表格下載】人才仲介服務機構登記申請表
【報送材料填寫説明或樣例】
【收費標準及依據】本項目不收費
【承辦部門的導航】
www.mop.gov.cn
【聯繫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辦理地點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辦理結果公開 】受理單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單位送達《人才仲介服務許可證》,並及時在指定媒體予以公佈。
【常見問題解答】
設立人才仲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其直屬在京事業單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業、全國性社團設立人才仲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實施機關為人事部。
【項目變更情況】
一、申請。人才仲介服務機構有改變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業、終止等情形的,應當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登記手續並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1、申請變更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仲介服務機構變更申請表》。
(2)與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3)《人才仲介服務許可證》正本、副本。
2、申請登出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登出報告。
(2)法院破産裁定、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3)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4)委託其他人才仲介服務機構代理未盡人才仲介服務業務的合同。
(5)《人才仲介服務許可證》正本、副本。
二、受理。受理單位收到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材料即為受理。
三、決定。審批同意的,辦理變更的由受理單位換發《人才仲介服務許可證》,辦理登出的收繳《人才仲介服務許可證》;審批不同意的,由受理單位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四、送達與公告。受理單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單位,辦理變更的送達《人才仲介服務許可證》,並及時將變更或登出情況在指定媒體予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