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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制度介紹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質檢總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閆景臻

一、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的基本概況

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起源於20世紀80年代。建國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的是單一的計劃經濟體制。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開始逐步建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國民經濟開始進入高速發展階段。與此同時,工業生産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一些不具備基本生産條件的企業一哄而起,盲目開工,原有的一些中小型企業設備陳舊,管理混亂,粗製濫造,致使不少品質低劣的産品流向市場,衝擊了合法生産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導致許多惡性品質事故不斷發生。1979年當時的第一機械工業部對640家生産低壓電器的企業進行了調查,低壓電w器的合格率僅為10%。調查中還發現,其中90%的低壓電器生産企業沒有産品標準、圖樣和工藝文件,産品不經型式檢驗和産品檢驗就投放市場,並因此引發了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如北京飯店電梯失控、舞陽鋼廠剪綵典禮時鋼水包吊在半空中放不下來等等。

針對這種情況,原第一機械工業部在原國家經委和國家機械委員會的指導下向國務院提交了對低壓電器産品試行頒發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的報告。1980年8月,國務院批轉了原第一機械工業部《關於整頓低壓電器産品品質,試行頒發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的報告》(國機二發[1980]16號),開始對低壓電器、民用電度表等産品試行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管理。

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作為一項新的産品品質監管制度,在促進企業完善內部管理、提高品質管理水準、保證産品品質符合標準要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試行工作取得了明顯效果。1983年,在總結試行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五屆人大三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對重要工業産品實行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的要求。1984年4月7日,國務院頒布了《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試行條例》(國發〔1984〕54號)。低壓電器,電度表等87類産品被列入第一批實施生産許可證管理的産品目錄。《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試行條例》頒布後,原國家經委于同年又發佈了《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成立了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辦公室,設在原國家標準局,承擔全國生産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並逐步形成了國家統一管理,部門審核發證,地方技術監督局負責監督執法的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從1984年一直延續到1998年。十四年間隨著政府機構變動有部分調整,但總體未變。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具有“管理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工作”的職能。隨後,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質技監局質發[1999]143號),決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將國家經貿委各委管工業局,勞動部、建設部、原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原電力部等部門負責的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發放工作進行統一管理。2001年,國務院決定撤消國家經貿委各委管國家局,成立各行業協會。同年,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成立,根據國家質檢總局“三定”方案,明確該局管理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工作的職能,2002年3月,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了《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質檢[2002]19號令)。

2005年6月29日,國務院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並於2005年7月9日以國務院第440號令予以公佈,決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5日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80號令),隨後,又出臺了一系列相關規定,逐步形成了“統一管理,分工協作,突出重點,程式規範”的管理體制,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也日趨完善,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是為了保證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重要工業産品的品質安全,貫徹國家産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國務院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主管部門對涉及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産品、關係金融安全和通信品質的産品、保障勞動安全的産品、影響生産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産品,以及法律法規要求依照《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産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産品的生産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産品檢驗,確認其具備持續穩定生産合格産品的能力,並頒發生産許可證證書,允許其生産的一種行政許可制度。該制度規定,生産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産品品質安全的基本條件,並按規定程式取得生産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産品的生産活動。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産許可證,不得生産實行生産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産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産許可證的産品。取得生産許可證的企業,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自查報告;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要求生産企業保證産品品質穩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産許可證的條件。

經過多年的努力,逐步健全了生産許可證管理機構,設立了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辦公室,建立了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審查中心、70多個審查部,指定了420多個承擔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培養了一支近8000名從事生産許可證實地核查的審查員和技術專家隊伍。在此期間,生産許可工作的制度建設、法律法規建設不斷完善,先後制定了508個産品實施細則,發佈了1300多個規範性文件和生産許可證公告。

自1984年以來,全國共對400多種工業産品,13萬餘家企業頒發了14萬多張生産許可證書。特別是近幾年來,全國共對28大類、370種食品生産企業,頒發了4.5萬張食品生産許可證,成功地實施了以生産許可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品質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總之,在國務院産品品質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工業管理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的實施,對促進企業加強品質管理,提高産品品質,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有力的促進了産業結構的調整,凈化了市場環境。

二、實施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

目前,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運作機制是,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省級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協會參與,地方品質技術監督局依法監督查處。

(一)工作機構及相關職責

1、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是國務院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有:

(1)負責《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制定併發布生産許可證工作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併發布實行生産許可證管理産品的具體要求;

(2)擬訂並報批國家實行生産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産品目錄;

(3)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産品審查部;

(4)指定承擔生産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5)對生産許可證申請事項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證書,公佈頒發證書的企業名錄;

(6)對生産許可證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7)對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8)建立生産許可證資訊管理體系;

(9)受理生産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生産許可證有關爭議事宜。

2、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辦公室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是國家質檢總局內設的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日常工作的管理機構;其職責主要有:

(1)制定發佈産品實施細則;

(2)具體設立産品審查部;

(3)具體指定承擔生産許可證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4)統一管理核查人員資質以及審批發證等工作。

3、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審查中心

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審查中心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是國家質檢總局批准設立的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有:

(1)研究起草生産許可證工作有關文件;

(2)協助全國生産許可證辦公室制訂産品實施細則;

(3)審核、匯總各産品審查部、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申報材料;

(4)列印和寄送生産許可證證書;

(5)負責組織實施對企業審查工作的抽查;

(6)負責審查員的培訓、考試、註冊、期滿換證和晉級,審查員教師的培訓、考試、註冊、期滿換證等日常工作;

(7)管理生産許可證工作資料和檔案;

(8)協助全國許可證辦公室開展生産許可證資訊管理體系建設;

(9)完成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4、省、自治區、直轄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品質技術監督局簡稱省級品質技術監督局,是省級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受理申證企業的生産許可證申請;

(2)組織或負責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進行産品實施細則宣貫、企業實地核查和産品抽樣;

(3)承擔由省級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發證産品的受理、審查、批准、發證工作;

(4)推薦擬承擔生産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5)負責培訓、推薦註冊、聘用和監督管理生産許可證審查員;

(6)負責對獲證企業的定期不定期監督管理;

(7)負責對無證生産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8)配合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建立健全生産許可證資訊管理體系;

(9)完成國家質檢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5、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辦公室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辦公室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是省級品質技術監督局內設的本行政區域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日常工作的管理機構;

6、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産品審查部

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産品審查部簡稱産品審查部,是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設立的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産品審查機構,其主要職責有:

(1)組織起草相關産品實施細則;

(2)跟蹤相關産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要求的變化,及時提出修訂、補充産品實施細則的意見和建議;

(3)組織相關産品實施細則的宣貫;

(4)組織對相關産品申請企業的實地核查;

(5)審查、匯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

(6)推薦擬承擔相關産品生産許可證産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7)負責培訓、推薦註冊、聘用和監督管理生産許可證審查員;

(8)配合建立健全生産許可證的資訊管理體系;

(9)完成全國生産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産品審查部是産品審查機構,不具備行政管理職能。

7、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檢驗機構

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檢驗機構簡稱檢驗機構,是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指定的承擔生産許可證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指定的範圍和相關要求承擔檢驗任務。

(二)辦理生産許可證的步驟

辦理生産許可證的步驟有:

1、企業提出申請

企業向其所在地省級品質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按照産品實施細則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省級品質技術監督局受理

省級品質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後,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決定,並按規定書面通知企業。

3、産品審查部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

由産品審查部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審查組,按照産品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企業實地核查。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産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並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産品生産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繫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4、檢驗機構進行産品檢驗

檢驗機構按照産品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檢驗工作。

5、産品審查部報送材料

産品審查部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企業申報材料的匯總和審核,並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6、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發證

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頒發生産許可證證書;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監督檢查

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制度的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監督。國家質檢驗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對全國生産列入目錄産品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2、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國家質檢驗總局負責對縣級以上地方品質技術監督局生産許可證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行政機關對從事生産許可證工作的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督。國家質檢驗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對核查人員、産品審查部、檢驗機構及其人員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4、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從事生産許可證工作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品質技術監督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品質技術監督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5、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管理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品質技術監督局舉報。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品質技術監督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三、進一步加強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

隨著政府職能的調整和各方面工作關係的逐步理順,國務院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主管部門將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進一步改革、規範、完善生産許可證制度,提高生産許可證制度實施的有效性,保證重要工業産品品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