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日電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
(2015年3月23日)
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推動農村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現就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作出如下決定。
一、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緊迫性重要性。當前,我國工業化資訊化城鎮化快速發展,農業現代化深入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農業生産經營方式深刻變化,適度規模經營穩步發展,迫切要求發展覆蓋全程、綜合配套、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農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級,迫切要求提供多層次、多樣化、便利實惠的生活服務。新形勢下加強農業、服務農民,迫切需要打造中國特色為農服務的綜合性組織。長期以來,供銷合作社紮根農村、貼近農民,組織體系比較完整,經營網路比較健全,服務功能比較完備,完全有條件成為黨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為農服務骨幹力量,要充分用好這支力量。同時必須看到,目前供銷合作社與農民合作關係不夠緊密,綜合服務實力不強,層級聯繫比較鬆散,體制沒有完全理順,必須通過深化綜合改革,進一步激發內生動力和發展活力,在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民致富、繁榮城鄉經濟中更好發揮獨特優勢,擔當起更大責任。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必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三農”工作大局,以密切與農民利益聯結為核心,以提升為農服務能力為根本,以強化基層社和創新聯合社治理機制為重點,按照政事分開、社企分開的方向,因地制宜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加快建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適應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適應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需要的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努力開創中國特色供銷合作事業新局面。
到2020年,把供銷合作社系統打造成為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作更高效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成為服務農民生産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黨和政府密切聯繫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切實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三)基本原則
——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始終把服務“三農”作為供銷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為農服務成效作為衡量工作的首要標準,做到為農、務農、姓農。
——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屬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農民意願,推動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實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順應市場經濟規律,更多運用經濟手段開展經營服務,逐步探索聯合社社企分開的途徑,增強經濟實力和市場競爭能力。同時,服務“三農”工作大局,體現黨和政府的政策導向,履行好社會責任。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鼓勵大膽探索、試點先行,允許從實際出發採取差異性、過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給基層更多的選擇權,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有序推進。
二、拓展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領域,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
供銷合作社要把為農服務放在首位。面向農業現代化、面向農民生産生活,推動供銷合作社由流通服務向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延伸、向全方位城鄉社區服務拓展,加快形成綜合性、規模化、可持續的為農服務體系,在農資供應、農産品流通、農村服務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為農民提供便利實惠、安全優質的服務。
(四)創新農業生産服務方式和手段。圍繞破解“誰來種地”、“地怎麼種”等問題,供銷合作社要採取大田託管、代耕代種、股份合作、以銷定産等多種方式,為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資供應、配方施肥、農機作業、統防統治、收儲加工等系列化服務,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創新農資服務方式,推動農資銷售與技術服務有機結合,加快農資物聯網應用與示範項目建設。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科研院所、莊稼醫院、職業院校在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技能培訓中的積極作用。積極承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公共服務。
(五)提升農産品流通服務水準。加強供銷合作社農産品流通網路建設,創新流通方式,推進多種形式的産銷對接。將供銷合作社農産品市場建設納入全國農産品市場發展規劃,在集散地建設大型農産品批發市場和現代物流中心,在産地建設農産品收集市場和倉儲設施,在城市社區建設生鮮超市等零售終端,形成佈局合理、聯結産地到消費終端的農産品市場網路。積極參與公益性農産品批發市場建設試點,有條件的地區,政府控股的農産品批發市場可交由供銷合作社建設、運營、管護。繼續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健全農資、農副産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回收等網路,加快形成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經營服務新格局。順應商業模式和消費方式深刻變革的新趨勢,加快發展供銷合作社電子商務,形成網上交易、倉儲物流、終端配送一體化經營,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六)打造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臺。適應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要求,加快建設農村綜合服務社和城鄉社區服務中心(站),為城鄉居民提供日用消費品、文體娛樂、養老幼教、就業培訓等多樣化服務。統籌整合城鄉供銷合作社資源,發展城市商貿中心和經營服務綜合體,提升城市供銷合作社溝通城鄉、服務“三農”的輻射帶動能力。發揮供銷合作社優勢,大力發展生態養生、休閒觀光、鄉村旅遊等新興服務業。積極參與美麗鄉村建設,規範建設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促進資源迴圈和高效利用,改善城鄉生態環境。
(七)穩步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是解決農民融資難問題的重要途徑,是合作經濟組織增強服務功能、提升服務實力的現實需要。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要按照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可依法設立農村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開展互助保險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依照法定程式開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試點,增強為農服務能力。鼓勵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設立擔保公司。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起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切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三、推進供銷合作社基層社改造,密切與農民的利益聯結
基層社是供銷合作社在縣以下直接面向農民的綜合性經營服務組織,是供銷合作社服務“三農”的主要載體。要按照強化合作、農民參與、為農服務的要求,因地制宜推進基層社改造,逐步辦成規範的、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合作社,實現農民得實惠、基層社得發展的雙贏。
(八)強化基層社合作經濟組織屬性。通過勞動合作、資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種途徑,採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廣泛吸納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不斷強化基層社與農民在組織上和經濟上的聯結。按照合作制原則加快完善治理結構,落實基層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強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農民社員在經營管理事務中的參與度和話語權。拓寬基層社負責人選任渠道,鼓勵村“兩委”負責人、農村能人等入社參選。規範基層社和農民社員的利益分配關係,建立健全按交易額返利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製度,切實做到農民出資、農民參與、農民受益。
(九)加快推進基層社改造。經濟實力較強的基層社要擴大服務領域,積極發展生産合作、供銷合作、消費合作、信用合作,加快辦成以農民為主體的綜合性合作社。對經濟實力較弱的基層社,要採取政策引導、聯合社幫扶、社有企業帶動等多種方式,著力提升服務能力,通過服務密切與農民的聯繫,不斷強化與農民的聯合與合作。根據農民需求和供銷合作社實際,逐步將已經承包或租賃的基層社網點納入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在沒有基層社的地區加快經營服務網點建設,新建基層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則規範創辦。
(十)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共同出資、共創品牌、共用利益等方式,創辦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産權清晰、帶動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願的前提下,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綜合服務平臺作用,帶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圍繞當地優勢産業開展系列化服務。加強基層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農技推廣機構、龍頭企業等合作,形成服務農民生産生活的合力。
(十一)加強對基層社發展的扶持。國家扶持供銷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層社傾斜,各級聯合社資源要更多投向基層社。支援基層社作為相關涉農政策和項目的實施主體,承擔公益性服務。支援符合條件的基層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註冊,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註冊後的基層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産轉交註冊後的基層社持有和管護。
四、創新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治理機制,增強服務“三農”的綜合實力
聯合社是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肩負著領導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重要職責。各級聯合社要深化體制改革,創新運作機制,理順社企關係,密切層級聯繫,著力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形成社企分開、上下貫通、整體協調運轉的雙線運作機制。
(十二)構建聯合社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要充分發揮領導全國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作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三農”工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服務全系統改革發展,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事務。省級和市地級聯合社要加強本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産監管、教育培訓,貫徹落實好上級社和地方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縣級聯合社要組織實施好基層社改造,強化市場運營,搞好直接面向農民的生産生活服務網點建設。
加強聯合社層級間的聯合合作,強化聯合社為成員社服務、為基層社服務的工作導向。落實縣級以上聯合社對成員社的資産監管職責,建立成員社對聯合社的工作評價機制,完善聯合社對成員社的工作考核機制。做實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各級聯合社當年社有資産收益,按不低於20%的比例注入本級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省、市地、縣級聯合社在自願的基礎上,將本級合作發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繳上一級聯合社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於基層社建設和為農服務。抓緊制定合作發展基金運作和管理辦法,確保出資成員權責明確,基金運作公開透明、規範高效。
(十三)構建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深化社有企業改革,規範治理結構,增強社有企業發展活力和為農服務實力。加快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各層級社有企業間的産權、資本和業務聯結,推進社有企業相互參股,建立共同出資的投資平臺,推動跨區域橫向聯合和跨層級縱向整合,促進資源共用,實現共同發展。推進社有企業並購重組,在農資、棉花、糧油、鮮活農産品等重要涉農領域和再生資源行業,培育一批大型企業集團。社有企業改革要公開透明、規範操作,要有“防火牆”、“隔離帶”,切實防止社有資産流失。允許上級社爭取的同級財政扶持資金依法以股權形式投入下級社。支援社有企業承擔化肥、農藥等國家儲備任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有企業參與大宗農産品政策性收儲。
(十四)理順聯合社與社有企業的關係。聯合社機關要切實把握好社有企業為農服務方向,加強社有資産監管,促進社有資産保值增值;社有企業要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屬資産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産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理事會要落實社有資産出資人代表職責,監事會要強化監督職能。聯合社機關成立社有資産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並接受審計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産的監管。採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權管理等辦法,探索聯合社機關對社有企業的多種管理方式。探索組建社有資本投資公司,優化社有資本佈局,重點投向為農服務領域。在改革過渡期內,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有關機關批准可到本級社有企業兼職,但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
(十五)創新聯合社治理結構。按照建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的要求,優化各級聯合社機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更好運用市場經濟的手段推進工作,切實履行加強行業指導、落實為農服務職責、承擔宏觀調控的任務。穩定縣及縣以上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新進的相關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經批准可探索實行聘任制。允許不同發展水準的聯合社機關選擇參公管理模式或企業化管理模式。對實行企業化運營的,應該進行不再納入編制管理的試點。管理模式的選擇和開展試點要積極穩妥,嚴密程式,經批准後實施。大力發展行業協會,實現協會與聯合社融合互補、協同發展。
著力推進縣級聯合社民主辦社、開放辦社,逐步把縣級聯合社辦成基層社共同出資、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廣泛參與、實行民主管理的經濟聯合組織。創新縣級聯合社運作機制,逐步建立市場化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用人制度,選擇有條件的縣級聯合社進行實體性合作經濟組織改革試點。統籌運營縣域內供銷合作社資源,打造縣域範圍內服務農民生産生活的綜合平臺,著力培育規模化服務優勢。
五、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領導
重視和加強供銷合作事業,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工作的傳統和優勢。要站在加快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戰略高度,樹立重視供銷合作社就是重視農業、扶持供銷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的理念,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繼續辦好供銷合作社。
(十六)各級黨委、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把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統籌謀劃、協調推進,把握好節奏和力度,精心組織,抓好落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確保供銷合作社通過綜合改革進一步得到加強。積極穩妥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努力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支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改革試點方案要履行報批手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把關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工作。重視和加強供銷合作社領導班子建設,選拔素質高、能力強的幹部充實到各級聯合社領導班子,特別是選好配強縣級聯合社領導班子。探索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特點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
(十七)加大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支援力度。有關部門要關心支援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按照職能分工,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形成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合力。對已出臺的扶持政策,要逐項梳理,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中央財政要繼續支援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通過現有資金渠道支援供銷合作社組織實施農業社會化服務惠農工程。加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對供銷合作社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産銷對接等項目建設的支援力度。加強對財政投入資金的管理和審計監督。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抓緊落實處理供銷合作社財務挂賬、金融債務、社有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等歷史遺留問題。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社有資産完整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法違規平調、侵佔供銷合作社財産,不得將社有資産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
(十八)確立供銷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在長期的為農服務實踐中,供銷合作社形成了獨具中國特色的組織和服務體系,組織成分多元,資産構成多樣,地位性質特殊,既體現黨和政府政策導向,又承擔政府委託的公益性服務,既有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特點,又履行管理社有企業的職責,既要辦成以農民為基礎的合作經濟組織,又要開展市場化經營和農業社會化服務,是黨和政府以合作經濟組織形式推動“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是新形勢下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為更好發揮供銷合作社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必須確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緊制定供銷合作社條例,適時啟動供銷合作社法立法工作。
(十九)加強供銷合作社自身建設。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切實增強深化綜合改革的自覺性主動性,轉變行政化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場的辦法不斷破解體制機制難題,著力在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取得突破。加強供銷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廣泛吸引各類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著力培養一批懂市場、會管理的優秀企業家,造就一支對農民群眾有感情、對合作事業有熱情、對幹事創業有激情的高素質幹部職工隊伍。鞏固供銷合作社系統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切實加強和改進作風。大力弘揚“扁擔精神”、“背簍精神”等優良傳統,推進供銷合作社文化建設,匯聚起推動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強大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