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6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確保到2020年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西部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圍繞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立足實際、突出重點,針對主要目標任務設置考核指標,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堅持客觀公正、群眾認可,規範考核方式和程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堅持結果導向、獎罰分明,實行正向激勵,落實責任追究,促使省級黨委和政府切實履職盡責,改進工作,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
第四條 考核工作從2016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一次,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國務院扶貧辦、中央組織部牽頭,會同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減貧成效。考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量減少、貧困縣退出、貧困地區農村居民收入增長情況。
(二)精準識別。考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識別、退出精準度。
(三)精準幫扶。考核對駐村工作隊和幫扶責任人幫扶工作的滿意度。
(四)扶貧資金。依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辦法,重點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資金安排、使用、監管和成效等。
第六條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開始實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省級總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對照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的年度減貧計劃,就工作進展情況和取得成效形成總結報告,報送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二)第三方評估。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委託有關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採取專項調查、抽樣調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
(三)數據匯總。國務院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建檔立卡動態監測數據、國家農村貧困監測調查數據、第三方評估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情況等進行匯總整理。
(四)綜合評價。國務院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匯總整理的數據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結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考核報告。考核報告應當反映基本情況、指標分析、存在問題等,作出綜合評價,提出處理建議,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議後,報黨中央、國務院審定。
(五)溝通反饋。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題反饋考核結果,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 考核中發現下列問題的,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
(二)違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
(三)違反貧困縣約束規定,發生禁止作為事項的;
(四)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的;
(五)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較低的;
(六)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發現違紀違規問題的。
第八條 考核結果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予以通報。對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的省份,給予一定獎勵。對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問題的,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省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實行責任追究。考核結果作為對省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參與考核工作的中央部門應當嚴守考核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於擔當,保證考核結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保考核順利進行。對不負責任、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各級扶貧開發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扶貧辦商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9日起施行。2012年1月6日印發的《扶貧開發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