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産權交易所國有資産出租進場交易規則(試行)
來源:主站 發佈時間:2014-01-28 浙江産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國有資産出租進場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為進一步規範在浙江産權交易所內進行的企(事)業(以下統稱企業)國有資産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産運營效益,促進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浙江省省屬國有企業重大資産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訂本規則: 一、 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含代管人和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以下統稱出租方)將自身擁有的非流動性資産(包括土地、房産、倉庫、設備、廣告位等),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方”),並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經營行為,適用本辦法(注:企業正常銷售的産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産品不適用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意向承租方是指經資格確認後,可以通過浙江産權交易所(以下統稱“浙交所”)參加國有資産租賃競價過程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 浙交所內進行的國有資産出租進場交易可以採取競價、拍賣、招投標、場內協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四、 屬於下列情況的企業國有資産,不得列入可出租範圍: 1、 存在産權權屬糾紛的; 2、 合法契約約定期限內尚未中止(終止)出租的; 3、 已實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強制措施的; 4、 存在其他不宜出租情形的。 五、 出租方應當根據內部資産管理制度做好市場調研,按照內部決策程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六、 出租方應根據出租標的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租方案。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出租不得對承租方資格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 七、 浙江省省屬國有企業的重大資産出租行為,應按照《浙江省省屬國有企業重大資産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及時備案。 八、 本辦法所稱浙江省省屬企業指浙江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級全資、控股或其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 九、 須事先備案的重大資産出租行為包括:資産賬面原值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佔企業全部凈資産20%及以上的土地、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出租。其他重大資産出租行為實行事後備案制。 第二章 國有資産出租進場交易的程式
第一節 出租方申請 一、 出租方向浙交所提出申請,浙交所在收到出租方申請後的2個工作日內,受理材料,完成合規性審核,出租方應就所持有的合法資産出租事項,與浙交所簽訂《委託進場出租服務協議》。 二、 出租方提交《租賃資訊發佈申請書》及以下文本資料; 1、 出租方案; 2、 出租方內部決議文件(董事會決議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 3、 浙江省國資委備案文件或相關部門批准文件(出租行為須事先備案時); 4、 出租方法定代表人和授權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 5、 經出租方確認蓋章的《國有資産租賃合同》樣稿; 6、 經出租方確認蓋章的《出租公告》樣稿; 三、 上款所指出租方案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擬出租資産的産權狀況、實物現狀、資産明細清單、出租原因、擬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繳辦法、租金的管理辦法、承租資格條件、招租底價及確定依據、招租方式等。 四、 出租底價的確定。出租方在確定出租前,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並對調查結果負責。底價一般採取市場比較方式確定。 出租底價應主要根據市場價格、供需情況、資産的實際狀況、資産的價值補償等因素綜合確定。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物以周邊相同地段,類似功能、用途參照物的市場出租價格作為確定出租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設備以同類設備的市場出租價格作為確定出租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二節 浙交所受理和發佈出租資訊
一、 浙交所依據《委託進場出租服務協議》等委託文件的約定按以下與出租方商定的形式公開披露有關該國有資産出租資訊: 1、 浙江産權交易所網站; 2、 其他專業媒介。 國有資産出租的公告期一般不少於10個工作日。出租公告期自浙交所公開發佈資訊之日起計算。 二、 出租方披露的企業國有資産出租資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 出租標的的基本情況; 2、 出租行為的內部決策及備案情況; 3、 出租期限和底價; 4、 承租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5、 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三、 企業國有資産出租價格不得低於經備案的出租底價。 四、 出租方應安排專人配合所有意向承租方的盡職調查,客觀、公正、對等地向所有意向承租方介紹標的物的情況。不得採取隱瞞、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意向承租方的選擇或合同簽訂,也不得和某一意向承租方串通併為其提供特殊便利。 五、 出租方在提出出租申請時應設置保證金條款,明確保證金的交納金額、交納時點、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
第三節 意向承租方徵集
一、 意向承租方應當在報名截止日前到浙交所辦理競租(或查詢)登記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二、 意向承租方在浙交所辦理正式查詢或競租登記手續後可申請查閱存放于浙交所的標的相關資料。 三、 意向承租方辦理競租(或查詢)登記手續時,應按規定向浙交所交納相應保證金(具體金額以公開披露資訊內容為準)。未交納保證金的意向承租方浙交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四、 保證金為保證意向承租方遵守競租約定和維護出租進場交易競租秩序所設,競租保證金一般不低於年租金掛牌價的10%。 五、 意向承租方向浙交所提出查詢申請並辦理正式查詢手續時,應按規定提供以下文本資料: 1、 《查詢申請書》; 2、 符合承租方條件的有關證明; 3、 法律、法規及浙交所規定的其他文件。 六、 意向承租方向浙交所提出競租申請並辦理正式報名手續時,應按規定交納競租保證金並提供以下文本資料: 1、 《國有資産承租意向表》及其附件; 2、 符合承租方條件的有關證明; 3、 法律、法規及浙交所規定的其他文件。 七、 意向承租方正式報名時應當就參與競租的標的進行報價,報價起價不能低於掛牌價,浙交所不受理報價低於掛牌價的競租報名。 八、 浙交所按有關規定對意向承租方資格進行形式審核和辦理正式競租登記手續。意向承租方提交的報名資料和其他有關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應由意向承租方向浙交所作出有關承諾並由意向承租方承擔全部責任。 九、 在競租報名截止前,意向承租方退出競租的,浙交所將其所交保證金在扣除有關費用後退還給該意向承租方。 十、 在競租報名截止前,如只有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報名登記,該意向承租方在競租報名截止後不得退出競租,如因其原因而退出競租,則為違反競租約定或干擾交易秩序,其所交保證金由出租方予以沒收。意向承租方應在項目報名截止日後兩個工作日內和出租方簽訂《國有資産租賃合同》。如因承租方原因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簽訂《國有資産租賃合同》,則為違反競租約定或干擾交易秩序,其所交保證金由出租方予以沒收。 十一、 在競租報名截止前,如項目有兩家(或兩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參與競租,則其中任何一家意向承租方在競租報名截止後都不得退出競租。如因意向承租方原因而退出競租(包括不參加拍賣會或不參加競價會或不在約定期限內提交有效投標書或不參加開標會或對低於掛牌價(含掛牌價)不應價或其他退出競租情形)的,則視為該意向承租方違反競租約定或干擾交易秩序,其所交保證金由出租方予以沒收。 十二、 如意向承租方按時參加競租活動(包括參加拍賣會或參加競價會或在約定期限內提交有效投標書並參加開標會)的,但因未對掛牌價(不含掛牌價)以上價格進行應價或競標總分低於其他意向承租方,而未能競得租賃權的,在競租活動結束當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浙交所將其所交保證金全額(不計息)退還。 十三、 意向承租方競得標的並成為正式承租方後,其交納的競租保證金在扣除其應交交易手續費後的餘額,由浙交所予以無息退還。如其違約放棄承租,則視為違反競租約定或干擾交易秩序,其所交競買保證金由出租方予以沒收,並應當向出租方和浙交所及其他有關仲介機構提供必要的賠償。 十四、 如遇出租方撤回標的或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特殊的重要原因,浙交所有權取消或推遲有關競租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拍賣會、競價會等),意向承租方所交保證金自正式取消有關競租活動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由浙交所予以無息退還。 十五、 意向承租方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應遵照浙交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節 浙交所撮合成交並組織簽訂租賃合同
一、 出租方應根據價格優先原則,確定合適的承租方。經公開徵集産生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承租方時,由浙交所按照和出租方的約定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採取競價、招標或拍賣方式實施國有資産出租進場交易活動。 採取競價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産權的,按照浙江産權交易所相關競價規則組織實施。 採取招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産權的,參照《浙江省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招投標管理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産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二、 確定承租方後,出租雙方在浙交所的組織下,簽訂正式《國有資産租賃合同》(簡稱“租賃合同”)。 三、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由出租方在資訊發佈前根據浙交所制定的租賃合同規範文本擬定,並由浙交所在發佈時一併公示,且租賃合同中除租賃價格等手填條款外,不得變更。 四、 如承租方需要對其承租項目中的房産進行大規模裝修、改造,應當事先與出租方協商,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的處置方式。尤其應當明確約定因出租方原因合同提前終止時,若承租方提出裝修改造補償的,裝修改造補償總金額的確定方式。 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租賃合同時,出租方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保護國有權益不受侵害。 五、 租賃雙方協商一致,在不影響原租賃合同主要條款繼續履行的前提下,可以變更原租賃合同。變更或解除原租賃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送浙交所備案。 租賃合同期限延長以及租金向下調整等合同變更情況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重新辦理公開招租事宜,並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節 資産所在區域為異地的出租行為 一、 為了提高國有企業出租進場工作效率,更好的為參與方提供規範、高效、便捷的組織服務,根據資産所在區域的不同確定相區別的操作模式。 二、資産所在區域分杭州市區和杭州市區以外(異地)2大塊。 三、出租資産在杭州市區的,原則上按本交易規則第二章前四節規定的交易流程進行。 四、出租標的在杭州市區以外的,原則上由浙交所按本交易規則與標的所在地産權交易機構(含拍賣機構)合作完成。浙交所負責受理出租方申請、統一發佈出租資訊(浙交所網站和合作機構網站等),合作機構按浙交所要求,在標的所在地完成意向承租方報名、撮合成交和合同簽訂。
第六節 其 他
租賃雙方發生糾紛可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處,也可直接向有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附 則 一、 在國有資産出租進場交易掛牌期間,有下列情形的,經有關方向浙交所提出申請並經浙交所同意,浙交所可對該項目暫停掛牌或終止掛牌。浙交所也可依據下列情形直接做出暫停掛牌或終止掛牌: 1、 在掛牌過程中,出租方變更出租期限以及出租底價向下調整的; 2、 出租方要求停牌或撤回標的時; 3、 第三方與出租方對擬出租資産提出爭議尚未解決的; 4、 擬出租的資産在法律事項中有爭議的; 5、 依法應當暫停或終止出租進場交易的其他情況。 二、 在國有資産出租過程中,出租方和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租賃,必要時,相關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租賃行為無效: 1、 出租方要求終止國有資産租賃交易的; 2、 有權部門認定出租方未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式、備案程式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出租國有資産的; 3、 有權部門認定出租方故意隱匿或者向仲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租賃估價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産權益受損的; 4、 有權部門認定出租方與承租方串通,低價租賃國有資産,造成國有資産權益受損的; 5、 有權部門認定承租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出租方的選擇以及《國有資産租賃合同》簽訂的; 6、 依法終止國有資産出租進場交易的其他情形。 三、 其他國有企業的重大資産出租行為,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 在浙交所進行的國有資産出租進場交易活動接受出租方上級主管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五、 本規則由浙交所負責解釋。如浙江省政府及浙江省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新的規定出臺,由浙交所依新出臺的規定作相應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