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産權交易所非國有産權交易管理辦法
來源:主站 發佈時間:2013-06-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在浙江産權交易所(簡稱“浙交所”)進行的非國有産權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浙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國有産權是指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之外的其他性質企業、自然人或其他非國有經濟組織在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出資依法享有的股東權益、依法認定的收益權等其他權益。 第三條 從事非國有産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四條 非國有産權交易應遵循誠信、擇優、高效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非國有産權交易的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可委託浙交所經紀會員代理進行交易,也可以直接委託浙交所進行交易。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六條 非國有産權轉讓方應具備産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保證擬轉讓産權依法可以轉讓,並履行內部決策等相關程式。 第七條 轉讓方委託浙交所經紀會員代理進行交易的,應與經紀會員簽訂委託合同。經紀會員應按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 第八條 轉讓方應自行或委託經紀會員向浙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國有産權掛牌申請書》; 第九條 《非國有産權掛牌申請書》的內容包括(不限于)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産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資訊、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十條 轉讓方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轉讓方委託經紀會員代理進行交易的,受託經紀會員應對轉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非國有産權交易可以採取公開交易方式和定向交易方式進行。公開交易方式是指以掛牌轉讓或動態報價轉讓等方式公開徵集意向受讓方並最終確定受讓方的交易形式;定向交易方式是指在浙交所認可的投資人客戶範圍內徵集意向受讓方並最終確定受讓方的交易形式。 第十二條 掛牌轉讓是指浙交所依據轉讓方的申請,將項目資訊在浙交所網站或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進行資訊發佈,公開徵集意向受讓方,並確定受讓方的交易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産生一家符合條件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協議轉讓;産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意向受讓方的,可選擇競價、拍賣、招投標等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定向交易是指浙交所依據轉讓方的申請,將項目資訊在浙交所認可的投資人範圍內進行資訊發佈和徵集意向受讓方,並確定受讓方的交易方式。經徵集只産生一家符合條件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協議轉讓;産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意向受讓方的,可選擇競價、拍賣、招投標等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第十三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條件,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十四條 非國有産權轉讓項目涉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的,應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應的程式。 第十五條 轉讓方在提出轉讓申請時可以設置保證金條款,明確保證金的交納金額、交納時點、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 第十六條 浙交所對轉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及合規性審查,審查通過的,浙交所向轉讓方或其受託經紀會員發出書面(或口頭)通知,併發布産權轉讓公告;審查未通過的,浙交所將審查意見告知轉讓方或其受託經紀會員。 第三章 發佈轉讓資訊 第十七條 非國有産權轉讓項目的轉讓方應當明確轉讓資訊發佈的期限。首次資訊發佈的期限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累計不超過6個月。轉讓方採用公開交易方式的,發佈期限自浙交所網站發佈轉讓資訊之日起計算。轉讓方採用定向交易方式的,轉讓方可自行確定項目發佈的投資人範圍和發佈期限,發佈期限自浙交所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等特定形式發送轉讓資訊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轉讓方不得在資訊發佈期間擅自變更轉讓資訊中公佈的內容和條件。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經轉讓方重新申請後,在原資訊發佈渠道重新予以披露,資訊發佈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九條 轉讓方不得在資訊發佈期間擅自取消所發佈資訊,否則應負責賠償給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轉讓資訊發佈期間,意向受讓方或其受託經紀會員可以查閱轉讓標的相關資料。轉讓方及受託經紀會員應接受意向受讓方的查詢洽談。 第二十一條 在資訊發佈期限內未徵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資訊發佈內容的,轉讓方可以申請延長資訊發佈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在規定的資訊發佈期限內未徵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並且轉讓方未明確延長資訊發佈期限的,本次資訊發佈活動自行終結,浙交所將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可以在資訊發佈期間辦理查詢手續後查閱與交易項目有關的各項文件與資料,並對所知悉的項目資訊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委託浙交所經紀會員代理進行交易的,應與經紀會員簽訂委託合同。經紀會員應按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在資訊發佈期間,意向受讓方應自行或委託經紀會員向浙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五條 採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收購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並推舉一方代表聯合體各方辦理受讓相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意向受讓方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意向受讓方委託經紀會員代理進行交易的,受託經紀會員應對意向受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核實。 第二十七條 浙交所對提交《産權受讓申請登記文件》及受讓材料的意向受讓方進行逐一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採取掛牌轉讓方式和定向交易方式的,浙交所在信息發佈截止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轉讓方或經轉讓方授權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受讓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並向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發出書面告知。 對經審查不符合受讓條件的,浙交所將書面予以告知。意向受讓方應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做出補正,如不能補正或經補正仍無法通過審查的,則被認為不符合。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二十九條 採取掛牌轉讓方式和定向交易方式的,資訊發佈期滿後,只産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進行協議轉讓,浙交所組織交易雙方簽訂《非國有産權交易合同》。 産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選擇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的,參照《浙江産權交易所電子網路競價規則》、《浙江産權交易所國有産權競價實施辦法》實施競價。競價成交的,浙交所依據競價結果向受讓方發出《競價成交價格確認單》,並組織交易雙方簽訂《非國有産權交易合同》。 産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選擇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的,參照《浙江産權交易所國有産權轉讓拍賣實施辦法》實施拍賣。採取拍賣方式成交的,受讓方應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並同時與轉讓方簽署《非國有産權交易合同》。 産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確定受讓方的,參照《浙江産權交易所國有産權轉讓招投標實施辦法》實施招投標。招投標成交的,交易雙方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承諾訂立《非國有産權交易合同》。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條 非國有産權交易各方應通過浙交所進行交易資金的結算。 第三十一條 非國有産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産權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 第三十二條 受讓方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浙交所結算賬戶。受讓方已交納的保證金可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第三十三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浙交所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手續費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四條 浙交所對非國有産權交易成交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且浙交所收到受讓方支付的交易價款(或首付款)及交易雙方支付的全部交易服務費用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雙方出具非國有産權交易憑證。有關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交易雙方憑非國有産權交易憑證等相關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非國有産權交易的中止、終結操作,參照《浙江産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産權交易中止和終結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非國有産權交易雙方及其他相關主體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浙交所申請調解,浙交所參照《浙江産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産權交易爭議調解管理辦法》執行。浙交所可以根據爭議情況中止交易。爭議各方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申請恢復交易;協商或者調解無效,致使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浙交所可以終結交易。 第三十八條 交易爭議經協商或者調解未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非國有産權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以權屬不清、權屬有瑕疵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非國有産權進行交易的; (三)採取欺詐、脅迫、隱瞞資訊、惡意串通等手段,妨礙公平交易的; (四)轉讓方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五)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轉讓方、浙交所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在競價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交易活動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六)經紀會員在同一宗交易中,同時接受轉讓方和受讓方委託的,在浙交所進行非國有産權交易保證金或交易價款第三方託管結算業務和交易鑒證業務的除外; (七)經紀會員在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 (八)交易雙方違反本辦法自行交易的; (九)法律法規及浙交所禁止的其他行為。 交易各方及經紀會員違反規定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的,除依照浙交所相關規定接受處罰外,給相關權益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四十條 浙交所依據本辦法進行的各項審查均為合規性形式審查,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保證交易方主體資格適格、交易許可權完整、交易標的無瑕疵、交易雙方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責任。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四十一條 非國有産權交易的相關材料由浙交所存檔。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之外的其他性質企業、自然人或其他非國有經濟組織所持有的債權及所持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等其他權益轉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非國有産權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於浙交所。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