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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1500元 沒收犬只! 舟山開出首張放任犬只傷害他人罰單
發佈時間:2021-11-25 16:35:17    

   日前,舟山一養犬人因在限養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和放任犬只傷害他人,被新城公安分局依法處以罰款1500元,沒收犬只,三年內不予辦理犬只準養登記。這也是自《舟山市養犬管理條例》頒布以來,舟山首例針對放任犬只傷害他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

  11月23日上午5時許,新城公安分局接到群眾報警稱,勾山區域有三名群眾被一條大狗咬傷。接警後,民警立即出警速趕赴處置,同時迅速聯繫犬只主人。

  到現場後,民警看見有一條脫離拴繩的烈性犬羅威納蹲在路上,並時不時發出低吼。此時,有群眾看到警車趕到,連忙大聲喊著:“警察同志,這裡有條大狗,已經連續咬傷三個人了!”見此情景,帶隊民警立刻組織警員,一邊疏散周邊群眾,一邊手持專業抓捕工具形成合圍,在犬只主人到達現場後,民警迅速將犬只控制。

  據了解,此犬只屬於舟山市禁養烈性犬名錄中的羅威納犬。當天早上,犬只主人戴先生其將犬只關在犬籠裏,但因著急出門晨練,沒有確認犬籠和家裏大門是否關好,導致犬只跑到大街上咬傷三人。其得知犬咬傷人後,戴先生立即趕回事發地,將受害人送至醫院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因戴先生的行為已構成在限養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和放任犬只傷害他人,新城公安分局根據《舟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對趙先生作出1500元罰款,沒收犬只,三年內不予辦理犬只準養登記的處罰。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趙先生表示接受。

  公安機關提醒:舟山市禁止飼養烈性犬;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攜帶犬只外出時,束兩米以內的牽引帶牽引或者裝入犬籠、犬袋;市民如遇到犬只咬人傷人,應該第一時間報警,養犬人應當第一時間把受害人送到醫療機構救治。問題發生以後,作為養犬人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故意驅使或者放任犬只傷人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連結:節選自舟山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錄及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2、第二十二條

  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污染環境。因犬吠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3、第二十七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4、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養犬人處每只一千五百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

  5、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不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對養犬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養犬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6、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犬人一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處罰,自最後一次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予辦理犬只準養登記。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犬人未有效約束犬只,致使犬只傷害他人兩次以上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三年內不予辦理犬只準養登記。

來源: 浙江新聞    | 撰稿:夏藝瑄 通訊員 毛思怡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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