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C原本只是幫朋友擔保,不成想,還要幫忙還款,等他想起來要追償的時候,訴訟時效又過了,那麼小C的錢還能拿回來嗎?
2011年3月,小B向小A借款50萬元,由小C提供擔保。1年多後,小A向椒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B歸還借款50萬元,小C承擔連帶責任。
訴訟過程中,小A與小C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小C分期返還小A借款50萬元。之後,因小C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小A向椒江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小C的一輛車拍賣後,小A得到了拍賣款,再加上小C交付給他的其餘款項,共計50萬元。
截至2015年1月19日,小C已經履行完案涉50萬元款項的還款義務。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也就是説,小C向小B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就是2015年1月19日。
根據當時的《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而小C直到2021年6月才向椒江法院起訴要求行使追償權,顯然早已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期限。
當然,若小C這個追償權糾紛案件中存在引起時效中斷、中止的正當事由的情況,例如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小B發送資訊主張權利等,那麼訴訟時效期將重新計算。
遺憾的是,雖然小C提出其曾于2014年和2018年向小B催討款項,但因為他並無證據證明自2014年催討後的兩年內即2016年間有繼續催討的行為,或存在其他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情形,所以該案在2017年1月19日訴訟時效期限業已屆滿。
由於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椒江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C的全部訴訟請求。小C不服判決,上訴至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許多債權人可能礙于情面或一時大意,沒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以致超出訴訟時效,原本合法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當自身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大家要注意訴訟時效期間,積極維權、及時維權。
來源: 台州日報 | 撰稿:通訊員李晴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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