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後,幾個子女對遺産繼承發生爭議。兩個女兒手持列印遺囑要求按遺囑繼承,兒子卻認為遺囑無效。三姐弟爭執不下,訴至法院。經過審理,法院最終認定,這份遺囑無效。日前,慈溪法院通報了這起繼承糾紛案。
徐大爺和老伴都是慈溪市某村的村民,二人名下有位於該村的平房四間及一些銀行存款等。2020年5月,徐大爺因病去世。
兩人膝下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徐大(女)、徐二(女)、徐三(男)、徐四(男,已亡故)。徐大爺去世後,幾個子女為如何繼承其中兩間平房發生爭議。
徐三要求這兩間平房作為遺産按法定繼承分割,遭到兩個姐姐反對。徐大、徐二拿出了一份列印的遺囑,表示父親在生前早已立下遺囑,房屋應由二個女兒繼承。徐四的妻兒則表示,如果遺囑有效,就按照遺囑分配遺産,如果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産,他們也應依法進行代位繼承。
這是一份用A4紙列印的遺囑,一共三頁,上面寫著“……我倆百年後,四間平房歸兩個女兒繼承所有……上述四間平房及一切家什二個兒子和媳婦及後代都無權繼承和享受……”等內容。遺囑的最後一頁,顯示落款時間為2019年7月,該頁還寫有徐大爺的名字及一位代筆人和兩位見證人的名字。
徐三認為,這份遺囑不符合《民法典》中關於列印遺囑的規定,並且他對遺囑中徐大爺簽名真實性也表示懷疑,認為遺囑無效。姐弟三人爭執不下,2021年3月,徐三向慈溪法院起訴,要求遺産按法定繼承分割。
這份列印遺囑是否有效,成了本案的焦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但遺産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本案中,案涉遺囑是在《民法典》施行前所立,如今案件當事人對遺囑效力發生爭議,依法應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從形式上看,案涉遺囑一共三頁,立遺囑人徐大爺和見證人僅在最後一頁簽字,也未註明簽字日期。據《民法典》的規定,列印遺囑的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因此,該列印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對列印遺囑形式要件的要求。
此外,案涉遺囑的代書人和見證人在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時,對該遺囑的形成時間、地點的陳述存在前後矛盾、衝突。
最終,法院認定該份列印遺囑無效,並依法對徐大爺的遺産按法定繼承進行了分配判決。判決後,涉案各方均未提起上訴。(文中當事每人平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習慣在生活中用電腦輸入取代紙筆書寫,列印遺囑也被越來越多地呈現在法庭上,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民法典》中新增了列印遺囑相關規定,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時代的回應,順應了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也填補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民法典》明確認可了列印遺囑的形式,並對列印遺囑的形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訂立列印遺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列印遺囑雖然不要求電腦製作和列印的行為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完成,但是兩個以上見證每人平均應全程在場見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並註明立遺囑日期。由於列印遺囑無法體現書寫筆跡的一致性,容易被刪除、篡改,因此特別要求列印遺囑應保證立遺囑人與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並註明年月日,若僅在落款處簽字或日期不完整又無其他證據補強,則不宜認為該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3.2021年以前訂立的列印遺囑,可以適用《民法典》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産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也就是説,無論是何時訂立的列印遺囑,只要在遺産尚未處理完畢的案件中,均可適用《民法典》的新規定來審查列印遺囑的效力。但是,如果遺産已經處理完畢,則不會因為《民法典》的實施發生改變。如此,既彰顯《民法典》的制度價值,又不違背當事人基於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預期。
來源: 中國寧波網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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