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和服務預付充值,實際消費時卻發現服務“縮水”;商家承諾預付卡“退款自由”,消費者申請時卻碰一鼻子灰……在預付式消費場景中,不少消費者曾遇到過這樣的煩惱。
所謂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在商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前,根據商家的行銷方案,以優惠價格預付費用後獲得相應商品或服務。在美容美發、健身等消費領域,預付式消費模式較為常見。但這類消費模式下的種種亂象,也成了人們放心消費的堵點。
近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正式發佈。其中,針對預付式消費模式,《實施條例》明確了相關管理辦法。
“規範預付式消費是《實施條例》立法的一個重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介紹,《實施條例》從三方面進一步強化了預付式消費領域經營者的義務:一是設立“書面合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強化對經營者遵守承諾的約束,降低消費者維權時的舉證難度。
二是強化“按約履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品質,不得任意加價。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針對經營者降低品質、偷工減料、服務縮水等情形,《實施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經營者要退的不僅是預付款餘額,而且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況旭説。
三是明確“事中告知”的義務。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沒有消費的預付款餘額。即使經營者沒有主觀的過錯,也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顯著增加消費者履行成本,《實施條例》也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針對消費場景中常見的“押金退款難”問題,況旭表示,雖然押金是擔保而非預付款,但同樣有“預付”的形式和風險,也容易引發退款糾紛。“這次《實施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消費者違約時,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況旭説。
此外,《實施條例》明確,針對違反預付式消費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預付費消費是一種商業模式,涉及各行各業,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領域內加強日常監管,查處違法行為,處理消費投訴。比如,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由商務部門主管,教育、體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交通運輸也都有相應的職責,《實施條例》為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門罰則,明確由各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對於預收費用後卷款跑路的,還將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況旭説。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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