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級發生齟齬不合,被領導爆粗辱罵後遲遲等不到道歉,23歲的江西小夥小港(化名)為討公道,一紙訴狀將上司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最終獲得法院支援,小港的經歷也被網友們戲稱為“00後整頓職場”。
11月3日,小港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雖然此舉花費的時間和經濟成本無法收回,但其獲得的精神價值遠超物質時間成本,“我獲得的精神價值是無與倫比的。”
辦公室“摸魚”被上司逮個正著,因辭退問題矛盾升級遭辱罵
小港説,他2022年8月進入這家位於南昌市南昌縣的公司,公司主營教育培訓業務,他主要負責線上上帶學員,偶爾去線下招學員,月薪大約3000余元,90後的劉某是其直屬上司。
“其中也有我的問題。”對這段糾紛的起因,小港並不避諱。他説,今年6月初的一天早晨,恰好處於學員考完的淡季,他的手頭也沒什麼工作安排,於是在辦公室“摸魚”打了會遊戲,被劉某逮個正著,“那時候甚至有些人都沒來,都沒在工位。”
小港原以為領導最多處罰一下自己,但沒想到劉某給了他兩個選擇,一個是工資計算到當月15日自行辭職,另一個是由其親自辭退。面對如此突兀的勸退,小港並不接受,“我摸魚,你給我應有的處罰,這是沒什麼問題的。”
“我説讓他辭退我,走正常的程式。他又不願意了,他就是嚇我嘛。”小港猜想,可能是因為平時自己工作不給劉某面子,劉某對其感觀不佳,被劉某借題發揮,他當時已下定決心,後期要通過勞動仲裁維權。
“我還處於工作之中,所以我不想交給他。”小港回憶,不到一週後,劉某打來電話要求自己和同事交接工作,並交出含有學員聯繫方式等資料的工作手機。談著談著兩人情緒都比較激動,自己有意識地打開了電話錄音,劉某開始上升到人身攻擊,對其爆粗。
據其提供的一份通話錄音,明顯可以聽到兩名男子交談工作事宜,兩人互不相讓,言辭火藥味十足,其中一名男子怒罵道,“他X的。”
“民警問我的訴求,我説就要他在辦公室當著全體員工的面對我公開道歉。他答應了警官的。”小港回憶,有天中午午休時段,自己抽空去公司附近的一個派出所就此事報了警,民警通過電話與劉某溝通調解。在電話中,劉某同意給小港道歉,自己才離開派出所。
兩個月未等到道歉後下屬辭職,起訴上司要求道歉索賠1000元
然而,小港卻遲遲未等到劉某的道歉,多次詢問催促,都被劉某推脫敷衍了事,“後來我問他什麼時候可以給我道歉,他説非常忙,等了兩個月他都沒有任何形式的道歉。”
在此期間,發放6月份工資後,小港發現到手的工資下降得很明顯,一查才知道,自己的辦公室管理績效被劉某扣除了40分,折合320元,“績效總共只有20分,他扣到-20分。”
兩人之間的不快也與日俱增。小港説,7月份,自己曾給劉某發過一份律師函,但未得到回應。
8月份,小港自認為“沒意思了,沒必要和他耗了”,也等不到劉某的道歉,遂辭職並著手準備起訴劉某。從未打過官司的小港經過反覆修改,終於在8月下旬以人格權受到損害為由,向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請求法院判決要求劉某當著所有員工的面,正式公開向自己道歉,並賠償誤工費等費用1000元。
上司辯稱罵人係下屬偷懶且態度不佳,對方要求其道歉口氣囂張
據判決書顯示,劉某辯稱,自己罵人係事出有因,其在事發前曾了解過,員工小港“經常不帶工作手機上班……經常在公司利用上班時間打遊戲,上班態度不端正,經常因個人行為在工作中進行偷懶……”又因為自己催問該下屬交接手機時,“對方回復態度已然不好,於是本人針對其工作態度不端正,對其工作進行批評,因對方態度實在刺激到本人,導致情緒有些激動,下意識情況下在電話中有針對工作一事説出了幾句辱罵之言。”
劉某辯稱,後續工作中,小港不僅在工作中未有改善,且屢次在上班時間未到達崗位。每次查崗係整個部門均有嚴查,但小港可能認為在工作中被其有意針對,故選擇報警。
劉某稱,雖然其在民警的電話通知中同意道歉,但小港發資訊口氣囂張稱"道歉不需要我來教你吧,需要當全部員工面道歉,並且還要拍下視頻,直至其滿意為止",其不認同且不認可小港的做法。
劉某認為,是小港工作偷懶且態度不佳才導致上述事件發生,“現在對方要求當著全部員工面對其進行道歉,那是否就造成了員工日後皆會進行對其的效倣,導致工作管理無法再進行開展。”
劉某解釋稱,小港聲稱要對其道歉過程錄下視頻,這是有意侵犯其隱私權及肖像權,故未對本意向其(小港)道歉的行為進行實施(後因為其手機壞了,無法提供相應的聊天記錄截圖,故該員工離職後將其刪除微信),小港變本加厲要求道歉外加賠償一事,自己不認可。
法院判處上司發微信群道歉不少於50字,賠償下屬100元精神損失費
10月25日,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本案中,被告劉某因工作問題在電話中辱罵原告小港,屬於侵害其人格權,劉某在微信群中對小港使用“最適合你的工作可能是去墳場念悼念詞”,這種明顯具有侮辱性的語言進行評價亦屬於侵害原告的人格權。
劉某辯稱其辱罵小港係因被激怒,該院認為,原、被告因工作問題發生糾紛,應依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解決,而非辱罵他人或公然使用侮辱性語言進行評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等規定,法院判決: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在名為“南昌XX群”的微信群中公開發佈對原告小港道歉的文字內容(內容不少於50字),或將道歉聲明(內容不少於50字)張貼于南昌市青山湖區公司辦公室內或走廊不少於三日以消除不良影響,劉某于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小港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0元。
下屬收到道歉後表示很高興,劉某未接受採訪表示“不是結束了嗎”
小港稱,判決下達後,劉某卡在7日快到期的前兩天向其道歉,並轉賬125元給他,“我跟他表示我很高興,發了哈哈哈,發了微笑。”
“我的核心目的就是讓他道歉,答應了警察的行為都不履行,這種不誠信的行為令我非常不爽。”小港稱,雖然這次起訴求道歉的成本大約花了1000元,自己也未收回成本,但他自覺很值,“從物質和時間成本上來説我是虧的,從精神層面來説,我獲得的精神價值是無與倫比的。”
事情一結束,小港立即將自己的經歷上傳至社交網路,收穫一大片網友的支援和鼓勵。這個年輕人的維權之舉也被網友戲稱為“00後整頓職場”,“從大家身上獲得的精神價值,已經超過我付出的物質和時間成本。”
11月6日,經辦該案的張姓法官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表示,此類案件辦理得不多。
記者聯繫劉某,劉某表示“不是結束了嗎”,談及為何此前不願道歉的問題,劉某未再接受採訪。
來源:華商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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