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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1歲男孩跳樓案”一審宣判:涉事教師被認定無罪
發佈時間 | 2023-08-09 15:36:54    

   “江西11歲男孩跳樓案”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決顯示,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鄒某無罪。

  2021年11月9日16時左右,張某(自訴人之子)在學校對面一小區墜樓身亡,公安機關接報警到達現場,發現張某身上有遺書一份,內容為“我,本人張某,誠(承)認:本人的死亡不與父母、家長、社會、國家有關,只和鄒某有關,她用暴力的手段。簽自(字)人:張某”,落款下有紅色指印,旁邊註明中指。

  2021年12月3日,公安機關經調查,認為沒有違法事實,決定終止調查。張某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法院以侮辱罪、虐待被看護人罪追究被告人鄒某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係張某班主任、語文老師,事發前,張某多次未按規定的時間、形式、品質完成作業任務,且存在多次請假現象。根據教室監控視頻顯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間,被告人鄒某在教學過程中,因張某未按規定的時間、形式、品質完成作業任務,未正確回答問題等原因,使用了“腦子笨死”“欠債大王”“言而無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慣例”等言語批評,還實施了一次用書本拍頭頸部、一次半小時左右的罰站、一次換座位、課後到講臺站著讀課文等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為,需要準確區分侮辱行為與教育懲戒行為。被告人鄒某的行為是否超過相關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教育懲戒的合理限度,構成侮辱罪中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侮辱行為,要綜合考量其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的相當性。經審查現有證據,被告人鄒某對張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發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學過程中,用語和行為雖有失當之處,但總體上未偏離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張某更好地完成學習任務,並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所採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總體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規定,且在程度上基本與張某的行為相適應;在張某同班同學的基本認知裏,沒有造成張某人格貶損、名譽破壞的不良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的行為不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侮辱罪。關於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經審理查明無證據證實被告人鄒某對張某實施了自訴人訴稱的虐待行為。自訴人指控被告人鄒某對其他同學實施的虐待行為現無其他證據印證,且超出其自訴指控的範圍,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故依法判決被告人鄒某無罪。

  但是,被告人鄒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的用語和行為不符合師德師風建設的有關要求,對學生的心理情緒亦失于關心關愛,未及時加強對學生的幫扶和與家長的溝通。教育主管部門已對其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一審宣判後,自訴人張某某、汪某某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鄒某表示服判不上訴。(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撰稿:記者 李韻涵    | 責編:徐敏娜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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