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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親訴劉鑫案”進展:劉鑫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
澎湃新聞 · | 發佈時間2022-01-24 14:35:52    

   1月24日,劉暖曦(原名劉鑫)代理律師胡貴雲告訴澎湃新聞,劉暖曦已經提出上訴。

  1月19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個人微網志發佈視頻稱,她接受“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一審判決結果,決定不上訴。同日,劉鑫的一審代理律師胡貴雲向澎湃新聞表示,當時當事人劉暖曦尚未作出是否上訴的決定。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在山東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法院審理認為,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於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司法裁判應當守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美德義行,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基於民法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社會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的人,負有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形成救助關係的情況下,施救者對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賴,被救助者對於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

  根據判決書,如不服判決,可以再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陽區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中院。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    | 責編:趙慧子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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