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
最新原創 專題 新經濟 曝光臺 中國訪談 中國三分鐘 沖浪特殊資産 潮評社 溫州 紹興 衢州 淳安 岱山 桐廬 文娛 元宇宙
您的位置:首頁 > 要聞 新聞詳情
國務院決定廢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等行政法規
新華社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1-09-27 08:13:07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了適應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廢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3部行政法規。

  當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已基本整合納入婦幼保健服務體系,有關服務項目納入國家基本公共服務,不再需要保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提出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修改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去了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據此廢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當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已實現,相關管理機制運作有效,基本實現流動人口和當地戶籍人口的同服務、同管理,不再需要保留《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適應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廢止以下行政法規:

  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公佈 根據2004年12月1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

  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新華社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