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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醫療機構間93項檢驗結果、180項檢查資料互認
中國網 · 浙江發佈 | 發佈時間2021-09-19 09:48:51    

  為深化衛生健康領域數字化改革,切實減輕群眾看病就醫負擔,持續改善醫療服務,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進醫療機構間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和醫學檢驗結果互認共用工作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和醫學檢驗結果互認,以確保醫療品質與醫療安全為前提,簡化就醫環節、縮短等候時間,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檢驗,減少群眾就醫負擔。

  4家省級醫院、杭州市、嘉興市作為試點在2021年9月底前實現互聯互通互認,其餘省級醫院、縣市級醫院按照全省統一要求在10月底前實現區域互聯互通互認,12月底前以設區市為單位完成與省平臺的對接,最終實現省市縣醫療機構間的互聯互通互認。

  互認機構

  醫學檢驗項目被互認的醫療機構需通過國家、省級室間質評。

  全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機構、獨立第三方醫學檢測機構間對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和醫學檢驗結果予以互認(醫學檢驗項目委託符合要求的獨立第三方醫學檢測機構開展檢測的二級乙等及以下醫療機構納入互認範疇);全省二級乙等及以下醫療機構間對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和醫學檢驗結果予以互認,並對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機構、獨立第三方醫學檢測機構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和醫學檢驗結果予以認可。

  城市醫聯體、縣域醫共體內各醫療機構對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和醫學檢驗結果予以互認,不斷加強同質化、規範化、標準化的品質控制。

  互認項目

  醫學檢驗結果相互認可的項目共93項。

  醫學影像檢查資料互相認可的項目共180項,涉及的影像資料應做到檢查過程規範、檢查項目齊全、序列完整、圖像清晰、品質可靠、達到診斷要求(具有時效性),患者基本資訊和檢查日期準確,報告和資料的文字符合醫療文件書寫規範、字跡清楚、病變相關數據準確。

  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和醫學檢驗結果互認項目可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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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認規則

  在保證品質與安全的前提下,診治醫生對提供30天內規範完整的檢驗、檢查報告和相應影像資料的(包括提供按規定可以複製的檢查報告和相應影像資料的),遵照互認項目和適用範圍原則上予以認可,一般不再進行重復檢查。

  在診療過程中,由診治醫生根據患者的具體病情判斷是否接受互認。對認可的外院檢查檢驗結果應採用資訊化技術在病歷中予以記錄,包括機構名稱、檢查日期、檔案號等;對住院患者的檢查檢驗互認資料應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對不予認可的檢查檢驗結果,應向患者或家屬充分告知,並將復查依據記錄在病歷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認範圍或不受互認限制:

  因病情變化,已有的檢驗、檢查結果難以反映病人當前實際病情的項目;

  檢查、檢驗結果與疾病發展關聯程度高、變化幅度大的項目;

  檢查、檢驗項目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的檢查檢驗等;

  原檢查、檢驗結果與目前病情明顯不符的;

  認為原檢查診斷結果有疑的;

  圖像品質和方法不能滿足診斷要求的醫學影像學檢查;

  急診、急救等搶救生命的緊急狀態下;

  患者或其家屬要求進一步復查的;

  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所需的;

  其他符合診療需要,確需進行復查的情形。

  《實施意見》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網    | 撰稿:浙江發佈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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