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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前的工資怎麼算?權威解答來了!
都市快報 · 王青 | 發佈時間2020-02-24 09:14:24    

   近期,浙江省人社廳收到好多網友提問。針對大家關心的有關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關係問題,省人社廳做出解答。

  問:企業能否與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用工單位能否將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的勞務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答: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問:企業在延遲復工期內通知職工返崗,職工能否拒絕?
 
  答:對不受當地政府發佈的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的前提下,要求具備復工條件的職工復工,職工應當服從企業工作安排。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以依法處理。
 
  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問: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
 
  問:我省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浙政辦發明電〔2020〕4號)要求,除特殊情形外,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根據《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及我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關於停工、停産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以及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端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
 
  問: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職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因政府採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國家和省關於停工、停産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包括企業自設的福利假),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端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來源:都市快報    | 撰稿:王青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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