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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行政執法工作11條指引
浙江發佈 · 新文 | 發佈時間2020-02-19 08:43:33    

   為了更好地適應浙江當前的疫情防控形勢出現的新變化,認真落實《關於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意見》的各項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浙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行政執法工作,省司法廳(省綜合執法辦)研究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行政執法工作指引》,日前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執行。

 
  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嚴格規範、突出重點、精準適當的原則,執法尺度與查處的相關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當,綜合考慮疫情防控的總體形勢,選擇最有利於防控阻擊疫情、最有利於懲治違法行為、最有利於保障復工復産、最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措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的疫情防控領導機構負責整合調配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鄉鎮(街道)、社區、志願團體等人員力量,必要時可以跨領域、跨部門、跨層級統籌使用。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服從統一指揮,不得自行其是、政出多門、推諉扯皮。要切實加強對所屬鄉鎮(街道)、村(社區)採取的各項防控措施的監督和指導。
 
  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加強排查數據推送、執法資訊共用、案件協查協辦和執法力量聯動,做到執法線索互告、證據互認、結果互通。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依法及時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各類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非法經營野生動物、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處,切實維護社會秩序。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對一些正在辦理的非緊急行政執法案件,可依法辦理中止或延長期限。
 
  更加注重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注重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和諧關係。對一些主觀惡性較小、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造成社會實際危害結果的行為,採用勸告、勸離、警告、責令改正、告知承諾等方式,及時加以制止,不得機械執法、一罰了之,盡可能減少疫情防控對企業和群眾生産生活的影響。
 
  發揮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管平臺的作用,不斷提高“掌上執法”使用率。進一步創新執法方式,積極運用視頻監控、線上監測、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分析等技術,靈活運用無人機、天眼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監管、非現場執法等執法活動,最大限度減少現場接觸。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對現場檢查、調查取證中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環節,應進行音像記錄;對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産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要進行全程音像記錄。
 
  依法採集、合理運用個人健康碼、物流一證通等人員車輛資訊,保障人員和物流車輛安全正常通行。對故意隱瞞個人疫病資訊或不按規定如實提供有關資訊,拒絕接受調查、檢測、隔離或治療的當事人,依法嚴肅查處,並將相關負面資訊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推進執法人員力量向基層一線下沉,配備專業法制審核人員,做好疫情防控執法的法制審核、政策把關等工作。
 
  落實各項執法防護保障物資,提高一線執法人員疫情防控自我保護能力,建立健全關愛一線執法人員的激勵機制和執法容錯機制。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疫情防控的執法問題,及時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啟動專項執法監督,推動相關執法部門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執法行為、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來源:浙江發佈    | 撰稿:新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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